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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第三章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政治条件

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第三章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政治条件

作者: 春耕部落 | 来源:发表于2020-03-06 09:27 被阅读0次

    3 章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政治条件分析

    3.1 政治体制的深刻变化

    首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改革促进了执政党对公民社会的观念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对公民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直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对民间组织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且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不可能产生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经济上的计划体制和政治上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确实也不允许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存在,这一事实强化了上述对公民社会的否定态度,公民社会的合法性程度非常低,“民间组织”、“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从1949年后一直是非常敏感的字眼。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对于不少人来说,“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则意味着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逐步得到了改变,这种改变得益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努力、中国政府对民主、法治环境的创造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现代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依靠民众的同意和社会的共识来管理社会。改革来,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执政合法性基础的转换,从革命的合法性转向民主选举的合法性,比如在民主选举方面,中国成功地进行了农村和城市社区的自治改革,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和城市社区自治改革是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最根本的政治前提。

    其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改善了公民社会的生存环境。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法的变化,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实行法治的认识在质上的飞跃,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40,00015多件地方性法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公民社会的合法性以及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为中国民间力量和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再次,在政府职能方面,中国政府正在实现着由全能、管制型政府到效能、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传统体制下的中国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存在着很强的控制力,政府及其相关附属企事业单位几乎包揽了人们生活所需的一切服务,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受到保护,而对民间力量向这些领域的努力却严加限制。这种政府管理模式越到后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需要,为此,中国政府简政放权,把一些原本属于社会的职能归还给企业和社会。首先是政企分开,政府将经营权、决策权等下放给企业,将大部分经济权利下放给社会;其次是中央政府大幅度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最后,政府对公民的管理逐渐放松,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前所未有地增大。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中国的公民社会迅速发展起来,可以说,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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