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间协调不同,法律裁决中国民间纠纷和矛盾的实践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化的发展。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是公民进行法律裁决的先决条件。然而,有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法治社会就已经形成。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司法领域就一直有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正是公民以及公民组织将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诉诸法律的实践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执法的规范。以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标志,中国的立法进入了法律实践和法律立法之间良性互动的轨道。
最后,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在20年间得到了迅速的提高为中国公民团体提供了重要的条件。1978---199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由133.6元提高到2160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5倍,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8%;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由343.4元提高到5425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2倍,年均增长6.2%12生产率的提高减少了劳动时间,90年代初中国城镇职工开始实行双休日工作日,城镇居民有闲暇从事各种兴趣活动。这样,越来越多的公民既有时间、又有财力去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业余活动,特别是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这些年大量涌现的各种以趣缘为基础的公民自发的兴趣活动组织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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