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个老和尚打了三个官司,两输一赢,中间经历了一些波折,最初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上诉后,中院指令一审法院进入实体审理,才有现在这个结果。老和尚对另外两个败诉的案件不满意,要求继续上诉,实际上,在可以预料的范围内,这样的思路是死路一条,即二审维持原判,可老和尚义无反顾,假若维持原判,要申请再审,到省高院,到最高院讨说法,把案件进行到底。
在我接待了老和尚,仔细研读两遍材料之后,决定换个思路,以老和尚个人的名义起诉,老和尚刚开始同意,后来认为不妥,觉得这样的思路肯定行不通,他认为案件造成今天这个局面,跟法院的法官有密切的关系,假若以个人名义起诉,根本就立不上案,然后又去找原先的代理律师准备上诉事宜。
通知老和尚过来拿材料,我当面告诉他,三个案件,两输一赢,只怕是到现在都不知道输在哪赢在哪(赢的那个案件,老和尚以个人名义与寺庙名义一起起诉,输的那两个案件,均是以寺庙名义起诉),我把判决书的判词对比着读给他听并解释了一番,他的眼神猛然一亮然而又似懂非懂,然后就拿着材料走了。
02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原先沉睡的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很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未经法定程序下,私自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损害村集体利益,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法院以村民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村民大为不解 ,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了,反倒没理了。
这两个案例,给我很深的感触,百姓的直理,遇到法律的弯弯,百姓认为不公,裁判者认为自己依法断案,无可厚非,普通百姓这个时候往往大为不解,甚至推测案件隐藏有“司法腐败”。
03
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虽然日益增长,但百姓对法律的理解与期望,往往是依据内心朴素的公平正义感,或者说自然法、习惯法,这些均与现有的成文法有很大的差异。
成文法,注重体系与逻辑,注重区分不同的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边界以及权利的行使方式,讲究一码事归一码事,这使得权利的行使与维护变得复杂,在诉讼中,讲究主体与法律关系的一致,寻找正确的切入点,才能绕过法律设置的弯弯,达成目的。
现代社会的成文法之所以呈现这个特点,与时代背景密不可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交往关系变得日益复杂,比如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分离,使得不同的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大为不同,成文法如此繁杂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维护交易秩序。
这些均与前现代社会的自然法、习惯法占统治地位的情形大为不同,在前现代社会,人们的交往较为简单,自然也不需要设置那么多弯弯,论直理,很多事情就能分个清楚明白。
04
如此说来,百姓就没法说理了吗?非也。他们需要律师的帮助,而不是法官,法官出于自己的角色定位,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原、被告中的任何一方指点迷津或出谋划策,否则有失中立公平公正的立场。
律师,是当事人一根小小的“拐杖”,一方面为当事人指引正确的方向,绕过法律设置的弯弯,寻找正确的切入点和方向,以达成目的,另外,在这个过程中,成为当事人的依靠,提供心理上的支持,陪同当事人一起走过这段特别的路程。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也非常微妙,有的当事人把这个拐杖当工具,指使律师做这个干哪个,自己成了操刀者,有的律师能够寻求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正确引导以达成目的。
最糟糕的情形是,有的律师心知肚明地迎合当事人,结果把案件弄成死局,当事人碰到这样的律师而不能识别,那就怪不得别人,在人性这个问题上,有需求就有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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