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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族伤人事件成电商营销噱专家:已越法律红线

路怒族伤人事件成电商营销噱专家:已越法律红线

作者: 小好 | 来源:发表于2015-05-15 15:49 被阅读50次

    法制网记者李想

    “路怒男”殴打骑车女子、被打者次日自杀,成都别车女司机被打,长沙两车追尾引发打斗……近日,与“路怒症”有关的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某些电商竟以这些事件为营销噱头,迅速推出打人男子同款短裤、鞋子、被打女子同款汽车等商品,而且还有人下单购买。

    专家指出,当前我国网络自媒体广告处于法律模糊地带,建议在立法工作中加强对网络自媒体广告的监管,并强调广告伦理建设,避免社会暴戾之气通过网络广告进一步传播。

    路怒族事件折射网络戾气深重

    4月26日晚,安徽亳州市区希夷大道上,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拐弯时险些撞上迎面而来的电动三轮车。由于躲避及时,两辆电动车并未发生剐蹭。本是一场有惊无险的事件,没想到骑三轮车的男子突然下车,将该女子和电动车踹倒在地,又朝她头部猛踩几脚,将其打伤后扬长而去。次日下午,该女子在家中自杀身亡,其丈夫称她被打后在家捂着脸哭了很久。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同时发布寻人启事重金悬赏,希望市民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这起事件在网络上被概括为“路怒男当街猛踹骑车女”,并和近期发生的多起“路怒族”伤人事件联系在一起。5月3日,四川成都一名女司机因别车被后方小车司机逼停后拖出车外打伤;同日,云南昆明一奔驰车主与另一车主因进收费通道排队加塞斗气,在出收费站后一路别车,最终奔驰车将对方车上下来的一名老人碾死;5月5日晚,贵州遵义一名女公交车司机开车靠站时遭一辆奔驰车挡道,遂与奔驰女司机发生口角,随后遭奔驰车上一名男乘客殴打……由“路怒症”引发的一系列暴力事件,让人们对社会上蔓延的暴戾之气忧心忡忡。

    当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谴责“路怒族”以及开斗气车违规行驶的危害时,一些电商平台上竟然出现了以此为营销噱头的商品广告。比如,以成都路怒打人事件为噱头的广告主要分为几类:推销售卖挨打女司机同款轿车,并宣称“操控灵活”、“超车别车强行变道毫无压力”;服装销售商宣传打人者同款短裤,表明“连续暴击装备”;宣传销售录像所用的行车记录仪等。

    “互联网自媒体发展速度过快,网络法治化和道德化进程稍显落后已是我国实际情况。实践中不少网民缺乏法治观念,网络戾气和网络暴力层出不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缺乏法治观念和基本同情心的网络舆论,再加上丝毫没有商业道德的网络广告,说明我国网络法治化和道德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借打人事件营销已越法律红线

    专家指出,以路怒族打人事件进行营销的广告,不仅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严重违反了商业基本伦理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以及含有暴力的内容。

    “路怒族打人事件充满戾气,对他人当街暴打已经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相关罪名,是典型的负面暴力信息。商家以违法的暴力犯罪为工具进行商业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朱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强调机动车要遵守交通规则,强行变道、超车和别车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同时,商家以违法行车和道路陋习为噱头来营销产品,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朱巍指出,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网络广告、特别是一些自媒体广告,不仅应以广告法等法律来约束自己,而且应该向更高的道德标准看齐。

    “广告商业伦理道德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价值坐标。”朱巍认为,自媒体电商以戾气为宣传噱头,没有遵循文明、和谐、法治的精神,也违背了诚信、友善的基本原则。这种违反道德标准的宣传广告,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反映出这些商家的冷漠和对正义的漠视,间接导致了被打者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的二次侵害。

    立法加强网络自媒体广告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法约束的对象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商家的广告行为。而那些利用自媒体营销的个体商家发布的广告,还属于法律模糊地带。”朱巍说。

    朱巍指出,自媒体广告监管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自媒体发布者的行为属于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范围,如果对其实施事先监管,可能侵害表达自由。而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微信营销、微博炒作、淘宝商家违规宣传等情况就很难得到遏制。

    “当前,因自媒体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甚至是传销事件时有发生,这就给立法者和执法者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对自媒体广告进行有效监管。”朱巍说,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建议在立法工作中考虑加强对网络自媒体广告的监管,并强调广告伦理建设。

    朱巍表示,自媒体广告还应该通过自律的方式来加强自我约束。但这种自律并非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还应落实在纸面上,建议通过网络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公约细则来夯实基础。

    朱巍指出,网络自媒体广告道德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必须与网络诚信制度建设相结合,违法违规、违反商业伦理的宣传等也应纳入商家和自媒体诚信评级中。建议在自媒体发布平台中建立征信机制,将信用标准具体化,把广告商业伦理也纳入到标准中。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广告环境,避免网络冷漠与戾气传播。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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