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观提炼:普通的诈骗案,要符合“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的基本特征。即,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财产处分并不会得到预期的经济性回报。也即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违背自己的意愿主动交付自己的财产。而通常,“有意识的自我损害”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害人自动地放弃了财产的经济价值。如某男花费巨资追求某女后被一脚踢开。但,如果案件中存在社会目的落空的情形应除外。也即是说,如果社会目的实现,也许与自己的期待对象不一致,也不能认为是诈骗。如张三给基金会要求捐助给甲结果却是捐助给乙。鉴于甲与乙都是具有同等价值的被捐助人,张三的捐款行为社会目的未落空。如基金会将捐款用于个人挥霍,则张三捐款的社会目的落空,则基金会相关人员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国家补贴行为即国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意识的自我损害,且社会目的未落空(民营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这恰恰是目前党中央强调的 补贴任何类型企业均视为社会目的实现),因此,张文中不构成诈骗罪。
此例可作为今后为诈骗行为进行辩护的重要辩点。(程达群学习总结6.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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