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欧盟法院作出裁决,判定网站对侵权的超链接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起因是一个荷兰博客网在内容中含多个娱乐新闻的超链接,指向一系列明星的八卦照片,其中部分照片涉嫌侵犯版权。在此案之前,无论网页上的超链接是指向图片、文本或影像资料,都不会涉及“侵权”。因为是否侵权的法律责任,由内容提供方(超链接指向的网站)承担,而不是发布超链接的内容“转述方”。
这项判决会对数字化媒体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设想以后进维基百科查询某个名人的信息,如果维基百科无法保证超链接指向内容的合法性,为了避免法律责任,会撤掉有关该名人作品、资料等的超链接,那么资讯的完整性无疑受到影响。
同样的,任何网站如果以后不能“保证”超链接的合法性,选择不发布该超链接,也会大大影响信息共享和传达。
这项裁决在网上引发了很多争议,批评者认为这是对互联网自由的侵犯,因为实际操作中,内容发布者不可能知道每个超链接的指向是否取得授权。
欧盟收紧版权控制
这个判决意味着欧盟收紧互联网版权限制又迈进了一步。近年来,欧盟正在对版权法规开展整改,包括google、youtube在内的众多互联网公司将受到巨大影响。比如,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曾试图向谷歌收取“新闻版权费”,因为谷歌的新闻自身不产生内容,而是通过搜索引擎展示其他媒体的新闻报导。谷歌的回应是关闭了相应地区的新闻频道。
Youtube也面临一系列“侵权”的起诉,唱片和电影公司抱怨Youtube没能“有效”地监管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导致很多涉嫌“侵权”的视频广泛流传。虽然Youtube开发了一种内容识别技术“Content ID”,禁止非授权内容的上传,但这种技术被认为存在漏洞,无法完全禁止侵权行为。
“版权”内涵不断发展
“版权”最早是英国法律授予书籍出版商的一种“专营权”。因此版权的英文名是copyright,也就是“印刷”的权利(所以旧书买卖并不违法,也无须得到授权)。随着技术的发展,版权的内涵延伸有了很大的扩展。比如,今天的“版权”还包括作品“衍生权”。如果电视台想把金庸小说改成电视剧,须向金庸先生付“版税”,就是版权延伸的结果。这在“版权”概念刚出现时是难以想象的。
最初音乐作品的“版权”是作曲家现场“演绎”作品的权利,当录音机出来以后,不再需要音乐家每次“演绎”了。美国广播台刚开始播放音乐时,就曾受到过作曲者和录制者的天价起诉,美国法院判决广播台须向作曲者支付有限的费用(而非天价的侵权费),因为广播也一种宣传和广告,同样为作者带来了利益。在美国刚出现电视时,电视台也受到过现场表演者的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同样以法院设定合理的费用结束。有趣的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当索尼最初发明出录像机时,电视台毫不犹豫地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索尼为生产“侵权”的机器承担责任。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索尼胜诉。
数字时代的版权充满争议
在欧美,围绕涉及网络版权有非常多的讨论和争议。比如,我们都很熟悉唱片公司将“免费下载音乐”等同于“偷窃”。而很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与财产权不能完全等同:偷一盘CD意味着少一盘CD可供销售,是侵犯物品的财产权,但在网络时代以前,甲购买CD与乙分享并不违法,为什么乙从网上下载同样的CD构成犯罪?固然有人会以下载音乐取代CD购买,但他们中的多数无论下载是否存在,都不打算为新CD掏钱(向朋友借,买二手或干脆不听)。唱片业衰退并不全怨盗版音乐,唱片业过于商业化、成本越来越昂贵也是原因之一,一盘电影原声CD的价格常常高于电影的门票,很多消费者当然不买单。
以欧盟新出的判决为例,发布非授权的内容固然不对,把责任延伸到内容引用者是否矫枉过正?版权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创造力,容忍抄袭盗版会损害知识工作者追求精神创造,但是过于严格的“保护”同样会妨碍创造力发展。
正如经济学中的“共有地”和“反共有地”悲剧,社会需要的往往是平衡:如果一些土地皆为公共,没有产权保护,会导致土地过度开发直至枯竭(“共有地悲剧”)。如完全不存在“共有”概念,严格强调各自权利,各种权力诉求相互牵制,则可能导致土地无法使用长期荒废(“反共有地悲剧”)。
互联网分享自带及时和广泛属性,对版权保护提出挑战,让互联网传播“低效”“处处地雷”并非解决之道。
在我国,版权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大家对内容拥有者的保护远远不够,抄袭盗版屡禁不绝。值此欧盟收紧网络侵权责任之际,愿我们能对版权的概念多一些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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