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标题:规定三,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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