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心老人说:“有了爱便有了一切,有了爱,才有教育的先机。”教师带着爱做教育,从事着教书育人的伟大事业。
随着“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的确立和贯彻,对于教师及其职责、行为、作用的讨论空前广泛,空前深入。人们从国家、学校、创新,文化传承、社会发展等不同的角度,赋予中小学教师种种职责;从各自不同的需要,期盼中小学教师承担种种角色。从传统的春蚕、蜡烛、园丁、人类灵魂工程师到现在的向导、促进者、激励者、催化剂,等等…教师群体演绎着伟大的担当!
曾几何时,我们对教师的认识特别高大上,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而教师就是辛勤耕耘的园丁,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是儿童知识的启蒙者。
我们认识到新时代教师的职责不应只是教书育人这么简单。教师是学生心灵的陶冶者。教师应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善恶、美丑。教育学生从小就有一颗美好的心灵。是学生知识的启蒙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教师还必须学会和家长沟通,学会扶贫攻坚,学会各种创建,学会制作各种各样的材料……安心教书育人已经是奢望了!如果拖延、克扣、少发不发工资,以绩效考核的方式羞辱教师,教师怎能安心教书育人?
其实,为了让教师安心教书育人,更好教书育人,国家设立了教师节,出台了教师法,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果这个水平真的不低于公务员,就不会出现用手铐拷老师了,如果具体办法出台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保证,怎么会出现如此尴尬多的散步场景?)
第二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具体办法多,有一条就是教龄津贴几十年如一日没有变,大都是十块钱左右)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另外给与补贴,应该是工资的30%。正如国家干部下乡补贴,越偏僻地区,补贴越高,不是终身制,离开就没有。)
第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这个基本上是房地产开发商宣传上狠下功夫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大城市可能做了,反正我教书28年,没享受过)
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建议修改为调高10%——30%退休金比例,不要用适当模糊不清)
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总的来说,就是这个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的待遇,但是问题是具体办法没有制定,才出现很多问题,相信具体办法一定很快出台!
没有具体实施办法,结果就出现讨薪事件!正如王开东说的那样:
老师讨薪是否合理合法,在于有关部门是否欠薪。如果不欠薪,老师非法讨薪,希望有关部门拿出实锤,严肃惩处,以正视听。如果欠薪属实,老师讨薪合理合法,请问老师正当诉求为什么得不到解决?
老师讨薪的做法,嘲笑者有之,奚落者有之,老鹰㧓小鸡者有之,我只觉得心酸。但我们有必要问一句:是谁让老师走上街头,斯文扫地、颜面无存?老师周末讨薪,戴着口罩,不影响交通,只是无声地乞求,怎么就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了?
如果认定老师讨薪渠道是非法的,那么请明白告诉老师,什么是正常合法的渠道?这种渠道在哪里?在天上还是在人间?
如果说老师讨薪是违法行为,那么有关部门欠薪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一切伤害老师,不尊重教育的行为,都是对民族未来的犯罪!
给教师该给的,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形象要求,也是尊师重教的具体落实!千万不可说一套做一套,任性妄为更有一套!让教师有尊严的站立讲台,才能让国家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更有威严!
让老师爱学生,也爱爱老师吧!老师只要一安,让老师安心教书育人吧!六安已是奢望!
教师只要一安——安心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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