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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论》读书笔记(三十五)

《知识论》读书笔记(三十五)

作者: 白色石南 | 来源:发表于2022-09-13 15:48 被阅读0次

    《知识论》读书笔记三十五

    2022年9月4日

    4,有无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

    天下无不变的事体,无法否认。

    休谟的问题与作者提出的关于归纳原则的问题是一样的。

    C:二者的问题

    1,逻辑命题不能担保

    对于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假设将来不会推翻以往。引用归纳方式而以之为求知识工具的人,也许引用此方法。

    逻辑命题是先天的命题,完全是消极的,无法担保经验能完全继续下去,也就是表示不能担保将来不会推翻以往,或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夹杂经验的理论总有经验上的根据,是说根据以往及现在所与之所呈现,重新回到例证问题。

    2,以往和现在的例证不能引用

    我们的问题是能否根据以往以概将来。

    不能根据尚没有来的事体或局面去推翻以往。

    存在的其他的问题是有没有办法担保将来不会推翻以往。

    3,不能引用归纳原则本身

    归纳原则可以引用,但是不能用归纳原则去论证去证实归纳原则本身。对于归纳原则我们只是承认而没有证实。同理,我们不能以以往的将来没有推翻以往为论证去证实将来不会推翻以往。

    引用归纳原则去证实归纳原则,至多表示以往没有推翻归纳原则,并不表示将来不会推翻归纳原则。

    二,归纳原则与秩序

    A:归纳原则的解释

    1,以上说法的解释弁言

    2022年9月5日

    作者认为对于归纳方法没有更好的表示办法,我们看重的并非归纳方法,而是由例证到结论的过程,如此,罗素的说法可作为论证的根据。

    2,另一方式表示此说法

    整个的原则以“如果-则”表示。

    3,从经验说起

    “-”表示关联或情形

    若只从特殊的东西或事情说起,经验了他们(官觉了他们),并发觉他们之间“-”的关系或情形,既然能经验到或官觉到,则表示已经发生,例证总是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不能为例证,在此我们可以忽略数目问题。

    4,得普遍的结论

    从特殊例子得到一普遍的命题也是此原则为归纳原则的理由之一,这一原则是普遍的归纳原则,是普遍的由特殊到普遍。

    B:“A—B”与历史总结

    1,“A—B”是普遍命题  

    “A—B”表示原则”如果-则“的后件,是命题,且A、B表示类,是普通命题,这是在普通情形下(超特殊的时间和特殊的地点的情形)。理由有:①是引用归纳原则所得到的归纳方面的结论,存在真假问题(以后讨论),但命题的真假不影响其普遍性。

    2,它超特殊时空

    普遍的情形是超特殊时间和特殊地点的,在此只讨论时间方面的问题。

    3,它不是历史上的总结

    历史上的总结表示一时代一区域的普遍情形,“A—B”不是历史的总结,是普遍的命题。

    4,它可以为将来所推翻

    存在以往认为真而将来又以为假的问题。若将来为假就推翻了这一命题。若“A—B”是历史总结,不存在推翻问题(历史总结有真假问题)。推翻历史总结的事体,总是在该总结所包括的时代及地点所发生的事体,而不是该时代或该地点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体。

    5,它是结论,历史总结不是

    “A—B”是结论(是引用归纳原则后的结论),历史总结不是推论出来的结论,它没有从特殊的情形跳到普遍的命题。

    C:“A—B”与自然律

    1,“A—B”是否自然律呢?

    普遍的命题不一定是自然律或不一定表示自然律。

    只有一部分的普遍命题是自然律。

    在此暂不决定”自然律”的用法。

    如果所谓自然律是表示固然的理或共相的关联的命题,如果它是假的则根本就不是自然律。

    2,它可以是而不必是自然律

    若按上面讨论,无所谓真假,不能也不会被推翻。如此,能推翻的或会推翻的当然不是自然律。

    用归纳原则,“A—B”可以推翻,当然就不是自然律,若不被推翻,也许是自然律。

    所以“A—B”可以是而不必是自然律。

    3,研究者盼望它是自然律

    在“A—B”未推翻之前,有归纳上的理由认为它是自然律。

    推翻之后,“A—B”是一假命题,不是自然律,但仍是一个普通命题,仍盼望它是自然律。

    4,即令“A—B”推翻,C-D、E-F、G-H……不必推翻

    即便“A—B”被推翻,但还有许多普遍命题不因此就推翻,也并不因此就不是自然律,即“A—B”的推翻,不影响其他命题。

    能推翻的不是自然律。

    D:所谓秩序

    1,所谓秩序颇不易说

    秩序的问题颇不易说。

    2,不是历史上特殊的事体的秩序

    知识论的有秩序,是在知识中所求的秩序,决不是历史上特殊的事体中相继发生的秩序,不是历年表的秩序(因为秩序有推翻的问题),。

    3,A-B、C-D、E-F、……等等不必是秩序

    A-B……是而不必是自然律,可以推翻,以它们去组织成的秩序也是可以推翻的,但不是推翻客观的固有的秩序。

    推翻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只表示我们错了,这种错误是一种消极的增加我们的知识的方式,我们要的是本来有的秩序,从前所要得而未得的秩序根本没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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