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时间的思考

作者: 蝴蝶花间舞 | 来源:发表于2019-05-03 07:17 被阅读237次

    2019年1月下旬,一家名为“杭州有赞科技”的公司,在会上宣布,今后将实行“996”工作制,即每天早9点半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遇到紧急项目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可能会更久。除了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外,有参与年会者还爆料,该公司高管发言时曾提出如果无法将工作和家庭妥善平衡,可以选择离婚。

    在此以前,来自济南浪潮集团内部的“奋进者申请书”要求员工,必须每周自愿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不仅如此,“奋进者”还要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无条件加班,随叫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5]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一直标榜的是创新、平等、自由等几个理念,其愿景常常在于改变世界;但变相强制加班的那些企业,走上的却只是那些不规范公司的老路,通过强制灌输老板意志来进行公司治理。最终,有能力的员工会逐渐离他而去,没有能力的员工会留下跳“忠字舞”。

    创新在这些公司没有发生的可能,因为缺乏平等的土壤、自由的空间;成功也很难属于这些付出与回报不能统一的公司,因为那总会导致人心涣散。这些公司看起来所从事的是互联网行业,但实际上它们都缺乏真正的互联网精神。

    而对于我们这些与孩子打交道的人来说,虽然没有996的工作时间,但实际上的工作时间绝不止表面上的那样。

    很多人只看到教师每个学年那两个长长的假期,不知道,这假期是根据孩子的身心健康设置的,平时长出来的工作时间累积起来也看不到假期有多久。

    学校课程表上的时间写的是8点上课,而实际上早上单位要求我们7:30就要到校,轮到值班,7:10到。因为那个点是校车到校时间,坐校车的同学就已经到达学校,需要有人巡视管理学生。然后中午11:30放学,班主任要给学生分饭,陪餐,吃完饭这段长长的时间还是要管理学生,轮流值班,直到下午冬天四点半,夏天五点才能放学回家。

    这么算下来,每天的工作时间也有十个小时,而且还不算在放学后与家长沟通交流的时间。而这些都是无偿的服务,不用说加班费,就是算加班时间,有事的时候顶请假领导都不肯。

    如果一个单位,无论体制内外,仅靠时间来管理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其实是最无奈的方法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需要感受到能够得到尊重,觉得自己是团体的一份子,激发到了他们的内需,才会被激发出来。规章制度要有,但是单靠硬性规定只会伤了员工的感情,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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