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片中,大卫·戈尔成功地扮演了一位为反对死刑而牺牲的殉道者——他与康斯坦斯以死亡的方式发出了反对死刑的呐喊。大卫·戈尔与康斯坦斯属于反对死刑的一方,他们势力单薄,却从未放弃挽救死刑下的生命。然而,他坚持不懈的努力却从未得到政府的支持,死刑的判决方式也从未发生动摇。大卫·戈尔曾以死刑会伤害无罪的人反驳坚持死刑的德州州长,却被州长一句“德州历史上实施的数百起死刑执行中是否有一起冤案?”打倒。的确,从未错判死刑的事实给了大卫·戈尔沉重的一击,而想要推翻这一事实,大卫·戈尔一行人则必须做出牺牲——伪造一桩杀人案件。这一起案件必须有被害者,于是康斯坦斯以自杀的方式扮演了被害者的角色,而杀人者的罪名则由大卫·戈尔承担。大卫·戈尔背负了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刑,死刑执行后,大卫·戈尔的清白才随着录像带的证据公开而得以证明。
虽然影片的最后德州州长及政府并未因这一起极端案件而否定死刑,但大卫·戈尔与康斯坦斯的死为反对死刑群体争取了宝贵的利益——即试图证明死刑会伤及无辜,并引发社会舆论。为了反对死刑,大卫·戈尔处心积虑,伪造一起完美的杀人案件,并背负罪名走向死亡。这是一种不惜牺牲自己性命而为从属组织争取利益的表现,无疑是一种利他主义自杀。
大卫·戈尔也许坚信他的死是值得的,是迫切地为了实现反对死刑群体的利益而做出的选择。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指出:“当利他主义处于强烈的状态时,自杀就更是从激情出发而不假思索的行动,促使人去死的是一种信仰与热情的冲动。”大卫·戈尔的自杀行为便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坚持死刑不妥的信仰而做出的行动,这是一份实现群体利益与主张的热情。在涂尔干看来,这种利他主义自杀的热情还分为快乐与可悲两种类型,这取决于利他主义自杀者是将自己的死看作与心爱与崇拜的相结合的手段,还是将其看作为了平息某种可怕、敌对的力量而做出的赎罪的牺牲。显然,大卫·戈尔的死是后者的体现,他可悲的热情燃尽了他对生命的渴望,为了证明死刑的弊端,不得不以死来反抗敌对方的观点。
大卫·戈尔为实现群体利益而牺牲性命,他的自杀行为还在利他主义自杀的光环下,反对死刑的一方也许还要讴歌他的大无畏精神。然而,反观影片中大卫·戈尔的一生,他的死真的这么无私吗?从影片中宏观的社会背景出发,死刑依旧是当时的社会主流制度,而大卫·戈尔从属的反对死刑的组织则是一个处于弱势的群体。他同康斯坦斯等人伪造杀人案件本来就漠视了法律的公正,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一起“误判”的案件,其实只是大卫·戈尔一行人一厢情愿的做法,“误判死刑”也是由他们导致的。由此看来,其实大卫·戈尔的自杀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所持观点、证明自身价值而进行的一场极端的闹剧。这就是一种自私的行为,一种利己主义的自杀。
利己主义自杀的特点是某种长期的忧郁状态下触发的活动。仔细梳理大卫·戈尔在做出自杀决定之前的情节,他的自杀的确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由长期生活中的压迫与忧郁造成的,这恰恰符合了利己主义自杀的动机。大卫·戈尔本是高智商、高学历的大学教授,有着幸福的三口之家的生活,虽然妻子有出轨的嫌疑,但是他可爱的儿子给予了他生活的热情。然而这一切美好的生活都在一位女学生诬告他性侵后结束了,他背负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保释后的他不仅失去了体面的工作,还失去了原本的家庭,丧失了儿子的抚养权。此时的大卫·戈尔已经跌入了痛苦绝望的深渊。唯一能给他支持的只有好友康斯坦斯,而不久后康斯坦斯被诊断为白血病,也即将离开人世……生活的巨大变化将大卫·戈尔逼上绝路,他已经被群体孤立,被社会抛弃了。而利己主义自杀者只专注于自己的生活,无法摆脱个人的圈子,把自身当作他自己固有的和唯一的思考对象,把自我观察和自我分析当作他的主要任务,这样的专注扩大了利己主义自杀者与外界的鸿沟,随即让他们成为孤独的一员。大卫·戈尔也逐渐成为其中一员,他无法再融入原来的社会中,而且将他与其他社会成员联系的纽带已经松弛,甚至断裂了,他身上这种极端的表现,已经将他完完全全嵌入到了利己主义自杀的群体之中。大卫·戈尔,作为利己主义自杀中的一员,以一种病态的喜悦来满足内心的孤独与空虚——以自杀的方式证明自己的价值。大卫·戈尔的自杀不仅在于意图颠覆德州从未误判死刑的事实,而且还能将自己的形象提升到为反对死刑而牺牲的殉道者。大卫·戈尔一行人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义的,是光荣的,但这只是符合他们这一小群人的价值观而已,也仅仅只是满足个人欲望而已。他们不曾想过,以自杀这种极端的、自私的、漠视生命的方式来反对死刑,原本已经背叛了反对死刑的初心,即对生命的珍视。
虽然利他主义自杀与利己主义自杀的心理特征截然相反,但是在涂尔干看来,这两个对立面本身可以统一行动,这也是大卫·戈尔的自杀行为不那么矛盾的原因。涂尔干指出,这种拥有双重属性的群体,由于没有一心一意可以追求的目标,所以他们只能满足于拼凑某种能够起这种作用的理想的现实,这使他们过上了双重的、矛盾的生活——对现实世界来说,他们是个人主义者;对这种理想的目标来说,他们又是极端的利他主义者。大卫·戈尔自杀行为就有着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他不顾扰乱社会秩序而伪造杀人案,只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又为了从属的群体利益而奉献生命。涂尔干将这种自杀行为命名为“斯多葛式自杀”,这种自杀既像利己主义自杀那样缺乏情感色彩,又像利他主义自杀那样被当作义务来完成。
大卫·戈尔在影片中充当了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角色——为证明自身价值,不惜牺牲一切的利己主义自杀者;为实现群体利益而奉献生命的利他主义自杀者。他用极端的自杀方式来控诉死刑的弊端,兼具利他主义自杀与利己主义自杀的色彩,是典型的斯多葛式的自杀。
参考文献:
埃米尔·迪尔凯姆[法]:《自杀论:社会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文/杨蕻意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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