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教育在手段上原本就必须宽严适度、恩威并重。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教育对象是一群半生不熟的孩子,一味地强调以德服人、以理服人,显然是对牛弹琴。古人早就给予了我们足够的警示“玉不琢,不成器”;毛老人家那个年代更是对教育一再强调“打是疼,骂是爱,不打不骂要变坏”!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注定是失败的教育。
权威媒体发声: 要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 教师: 无法可依,不敢接第二、对于孩子的过度保护,直接剥夺了教师的惩戒权。一部《未成年保护法》,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教师对学生惩戒权,也是正是因为有了这部法律的对青少年的过度保护,让原有的教育秩序和规矩,荡然无存!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育上的“规矩”就是犯了错就要受到惩戒。现在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任性胡为的青少年,学校里之所以有那么多老师明哲保身,就是因为这部法律的过度纵容和缺失了教育惩戒权。
权威媒体发声: 要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 教师: 无法可依,不敢接第三、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必须有法可依,必须修改《未成人保护法》。一方面还给教师教育惩戒权,需要有法可依,必须有专门的立法,理所当然,惩戒有据;另一方面还给教师教育惩戒权,不能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没有打骂,就无所谓惩戒,而打骂惩戒又和《未成年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想抵触,如果是说不清道不明,哪个老师敢于对学生行使惩戒呢?
权威媒体发声: 要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 教师: 无法可依,不敢接综上所述,笔者作为教师和家长认为,教育惩戒权问题上,绝不能“和稀泥”,模棱两可: 要么坚定支持教育惩戒,做出相应立法,修改《未成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要么就别提什么教育惩戒权问题,就这么得过且过地混下去,也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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