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到法律行业,最大的感触就是,无论人生你追索的再多,一定要恪守法律底线,底线是最大的底气,底线是心安的根基,底线是睡好觉、吃好饭、过好每一天的警告线。
自由无价,心灵的污点是不可逆的
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当过着平淡的生活时,有时会羡慕有权有位置,殊不知,权利是一把双刃剑。用不好,让你自取灭亡。失去自由的人或者心里有鬼的人会感叹平淡日子的幸福、美好与伟大。乍一看,日常生活的我们会诧异,老百姓不都这么过吗?有什么感叹的。殊不知,这种吃饱饭、心无牵挂的睡好觉的日子是真正的安稳、幸福。
看一个去年的案例吧,从中或许能领悟点什么。这个判决书(2018)粤08刑初65号是去年作出的,好多人都羡慕公检法之类所谓当官的,现实是官不好当,当好官难,当不好的官更难。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十二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原系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明贵行贿受贿作出裁判。
从其犯罪事实可以对官场、生活形态管中窥豹。
下面的故事都是活生生的现实。
行贿
2012年,时任高州市公安局石鼓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谢明贵为谋求晋升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在2012年的某天,在茂名文化广场亨利华府楼下附近送给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梁某1(另案处理)美元20万元。2015年9月,谢明贵顺利晋升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谢明贵再次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宿舍楼下送给梁某1人民币30万元。·
证人梁某1的证言:我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2013年底,高州市公安局空缺一个副局长,时任石鼓派出所所长谢明贵在日常汇报工作时多次向我表达了希望被提拔为副局长的愿望。2013年底的一天,谢明贵打电话给我,与我约定在茂名市文化广场亨利华府楼下的路边见面。当天晚上,我和谢明贵在见面的过程中,谢明贵再次向我表达了希望我提拔他为副局长的意愿。我对谢明贵说会考虑提拔他,并让他继续做好工作。谢明贵准备离开时对我说送一瓶茅台酒给我,然后他在他的车上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袋到我的车旁交给我,我以为只是茅台酒就接了下来。谢明贵离开后,我将他交给我的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袋带回家,在家里打开发现里面除了一瓶茅台酒外还有用塑料袋装着的20万元美元。后我多次打电话叫谢明贵把这20万元美元拿回去,但谢明贵都拒绝,我便收下来该款。2014年,我征求高州市公安局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意见后,把谢明贵作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人选报到高州市委组织部,建议提拔他为公安局副局长。大约2015年9月,在我的帮助下,谢明贵顺利地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2015年底的一天,谢明贵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宿舍大院我家楼下。我到楼下后,谢明贵从他的小轿车上将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箱搬下来放到我的车库里,说送一箱酒给我,当时我让他不用这么客气。第二天,我在车库里打开谢明贵送给我的茅台酒纸箱,发现里面有3瓶茅台酒和30万元人民币。事后不久,我在办公室叫谢明贵把这30万元拿回去,但谢明贵不肯,我便收下了这30万元。谢明贵送给我30万元人民币的前后,都没有向我提过什么要求,也没有告诉我具体原因,我想谢明贵送30万元人民币给我是为了感谢我提拔他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上述20万元美元及30万元人民币有部分被我用于日常生活,部分被我借给其他人了。上述款项我愿意退出给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我与谢明贵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商业合作关系。
证人张某1的证言:2004年前,我通过朋认识谢明贵。约在2004年,谢明贵任高州市城南派出所所长,他觉得我认识人多,能做事,于是就叫我做辅警。约在2010年,谢明贵到高州市石鼓镇任派出所所长,我又跟他去做了一年辅警。我跟着谢明贵做辅警的时候,他是很关心我。在我和谢明贵交往过程中,我们两人发生过经济往来。在2012年和2015年的时候,我先后两次借钱给谢明贵,一次是20万元美元,一次是30万元人民币。2012年,我已经不做辅警了,但我和谢明贵还是有来往。有一次和谢明贵去高州文笔山公园散步,谢明贵对我说,做基层的工作很久了,能有机会到局的班子做下,工作历程就更完好。于是,我就说他资历很不错,应该有机会争取。谢明贵又说,要进班子的话起码要送给领导一百多万元,哪里有钱争取。我听他这么说,考虑到我和他关系好,他一直以来关心我,便说这段时间挣到钱,一百多万元可以先借给他,但谢明贵当时没有马上向我要。过了一段时间,谢明贵找到我,让我借120万元给他,并且叫我兑换美元再借给他,还说会计算利息给我,叫我放心,他茂名还有一套房,是有能力还的,我就答应借给他了。于是,我到茂名石油化工大学附近的中国银行门口找人兑换20万元美元,当时我是到高州从我的建行账户中提了110元人民币加上我手头的10万元人民币,以120万元人民币兑换的。随后我带着该20万元美元回到高州联系谢明贵,谢明贵叫我到他家楼下,见面时我就将塑料袋装好的20万元美元交给谢明贵。2015年下半年,当时谢明贵已经当上了公安局副局长。大约是10月、11月的时候,谢明贵又找到我叫我借钱给他,他说当上副局长了,应该去感谢一下领导。我没有过问太多就答应了。于是,我又去我的建行账户提取了20万元现金,加上平时我做生意放在手头上的10万元现金,一共30万元人民币用塑料袋装好,然后送到谢明贵家楼下交给谢明贵。我借给谢明贵的钱都是我做生意得来的,主要是炒房,我和谢明贵没有合伙做生意。
被告人谢明贵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03年开始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所长,到了2012年已经将近10年。2012年至2013年期间,高州市公安局有个副局长职位出现空缺,于是我就想找时任高州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梁某1帮助提拔我为公安局副局长。之后,我让我朋友张某1兑换了20万元美元借给我。在张某1借给我20万元美元后的一天(2012年,具体日期现在记不起来了),经电话与梁某1联系,我去到茂名市文化广场和梁某1见面。见面过程中,我从我驾驶过来的小轿车上将一个预先装着20万元美元和1瓶茅台酒的茅台酒纸袋交给梁某1,同时和梁某1说里面有些资金,请他回去看看。接着我向梁某1表达了我想进入班子的想法,提出请他支持和帮忙,梁某1当时答复会帮助我并让我做好工作。整个过程只有我和梁某1两人在场,没有其他人见到。2015年10月,我顺利地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有一次我在梁某1办公室聊天,梁某1说他父亲身体很差,我便提出筹集点钱给他买点营养品。后来我便联系张某1让他再借30万元人民币给我,张某1同意并将30万元现金送到我家。之后的一天晚上,经与梁某1联系,我们约定在梁某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宿舍大院的楼下见面,我从我的小轿车将一个预先装着30万人民币和2瓶茅台酒的纸箱搬下来交给梁某1,同时向梁某1表达感谢他帮助提拔我为副局长以及没时间去看望他父亲。我和梁某1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合伙做生意,梁某1从来没有退过钱给我。我两次向张某1借钱的时候,都和张某1说会按照银行同期的利率计算利息给他,如果他手紧我会想办法筹钱还给他,当时他说不用利息。张某1原来跟着我在城南派出所做治安员,后从事房地产经营以及房屋中介。
受贿的事实
2004年至2017年,谢明贵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石鼓派出所所长、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老板唐某1、苏某、任某、李某、杨某1、陈某1、梁某2、陈某2、蔡某、林某1、丁某1、符某、冯某2、罗某1、赵某、刘某1等16人共计人民币37.9万元及0.3万元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0年,谢明贵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治安管理、行业监管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三次共计收受高州市潘州宾馆唐某2大酒店老板唐某1送的人民币33000元。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高州市潘州宾馆唐华大酒店位于高州市河西路3号,负责人为高某,所属行业为正餐服务。
(2)证人唐某1的证言:我于1996年至2010年底承包经营高州市潘洲宾馆、唐某2大酒店。约在2000年,因与谢明贵居住相邻而认识他。2004年至2010年期间,在我经营高州市潘州宾馆、唐某2大酒店过程中,我为了得到时任城南派出所所长谢明贵对我经营的关照和帮忙,我先后13次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合计送33000元给谢明贵。我送钱的详细情况如下:约2003年底,谢明贵调任城南派出所所长,而我经营的高州市潘州宾馆和唐某2大酒店属于城南派出所管辖范围,由于酒店行业在治安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都要依靠派出所照顾才方便经营,出于这个原因,我自2004年春节起至2010年春节,每个春节前我都是送3000元给谢明贵,中秋节就送2000元给他。从2004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共计7个春节、6个中秋节,13个节日我共计送了33000元给谢明贵,每次都是拿去谢明贵的办公室送的,钱一般都是拿信封装,每次都是趁没人见到的情况下送给他。我之所以送钱给谢明贵是为了和谢明贵搞好关系,得到他对高州市潘州宾馆唐某2大酒店的关照和帮忙,平时能安排民警对我酒店停车场附近进行治安巡逻和不要安排民警到我宾馆进行检查,让我的酒店和宾馆都能顺利经营。谢明贵平时在治安、检查方面对我酒店都很照顾。我送给谢明贵的33000是我平时经商所得,我和谢明贵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从来没有合伙做生意。
2、2004年至2010年,谢明责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维护治安、防盗、出警处理警情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二次共计收受金港湾商场老板苏某送的人民币2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关于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答复报告证明:高州市金港湾百货商场位于高州市文明路6号,经营者为苏某。高州市金港湾商场于2004年3月29日注册登记并开始营业,登记名称为高州市金港湾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4月15日,该公司为了处理有关税务关系,另行注册登记成立高州市金港湾百货商场,该两次登记均为同一法人代表,同一住所。
(2)证人苏某的证言:高州金港湾商场于2004年8月28日开业,我是该商场的法人代表。在经营金港湾商场过程中,我和谢明贵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关系。2004年至2010年,我因经营金港湾商场的原因,为了得到时任城南派出所所长谢明贵的关照,先后12次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合计送了24000元给谢明贵。我送钱的详细情况如下:2004年8月,我在高州城南开始经营金港湾商场之后,发现商场内出现小偷、顾客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被盗,鉴于这种状况影响到实际的经营,我们需要得到当地派出所在巡逻、出警方面的关照,才能更好地正常经营。所以在2004年中秋节前,我准备了2000元用信封装好,然后去到谢明贵的办公室,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我自我介绍是金港湾商场的老板,商场开业不久在防范偷盗方面还做得不好,希望派出所在巡查和出警方面多点关照配合。聊了一会后,我就将事先带来的2000元送给谢明贵,他收了下来。自从那一次以后,出于同样的原因,一直到2010年春节,我在每个春节和中秋节都送给谢明贵20**元,每次都是用信封装的,也都是在他的办公室送给他。我一共送了12次钱给谢明贵,总共是24000元。我送钱的节日是: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年等6个中秋节;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年等6个春节。我之所以送钱给谢明贵是因为谢明贵当时是城南派出所所长,我经营的商场在治安管理、防范偷盗、处理偷盗事件上都需要他出面关照处理。我认为谢明贵对我还是关照的,我商场在治安方面的情况还是相对较好。我送给谢明贵的24000元是我自己经营赚的钱,我和谢明贵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也没有合伙做生意。
(3)被告人谢明贵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至2010年,我在城南派出所任所长,辖区内有一间金港湾商场,该商场老板叫苏某,为了在治安、防盗、出警等问题上给予关照,苏某先后12次在过节前送钱给我,每次都是2000元,共计24000元。送钱的节日分别是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年等6个中秋节;2005、2006、2007、2008、2009、2010年等六个春节。钱都是在我的办公室送的,一般都有信封装,都是在没有人见到的情况下送给我,我全部收下来了。
3、2004年至2010年,谢明责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处理警情、维护治安秩序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二次共计收受仙踪林酒吧老板任曰成送的人民币3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高州市仙踪林冷饮店位于高州市文明路51号(二楼),经营者为黄翠平。
(2)证人任某的证言:我于1998年至2010年经营高州市仙踪林酒吧,该酒吧在高州市城南派出所辖区内。出于酒吧经营在治安管理和行业监管方面的原因,从2004年至2009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我每个节日都送了3000元给谢明贵。我统计一下,共计12个节日,总共36000元。我送钱给谢明贵的原因和经过如下:2003年,谢明贵调任城南派出所任所长,由于到我经营的酒吧消费的人员复杂,治安难以管理,于是我有意结识谢明贵,希望在日常经营中得到他的关照,比如,报警后及时出警,平时巡查能多派警力维护治安秩序等等。在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用信封装好3000元现金去到谢明贵的办公室,我介绍我的身份后,就向谢明贵提出,我所经营的仙踪林酒吧治安复杂,经常有人借酒闹事,需要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理,希望他能够多多关照我的酒吧。在聊天后,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000元现金递给谢明贵,谢明贵客气一下就收下来了。出于同样的原因,接下来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前,我都会例行给谢明贵送去3000元,一直到2009年。从2004年春节开始,到2009年中秋节,6个春节和6个中秋节,每个节日送了3000元,12个节日总共是36000元。钱都是用信封装的,也都是去谢明贵的办公室送的,每次给钱的时候都没有其他人见到。我之所以送钱给谢明贵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谢明贵对我的酒吧还是蛮关照的,对我酒吧的警情以及治安都比较重视。我每次送给谢明贵的钱都是我个人经营所得,我和谢明贵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从来没有合伙做生意。仙踪林酒吧一直都是以我老婆黄翠平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
(3)被告人谢明贵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至2010年,当时我在高州市城南派出所任所长,在我辖区内有一间仙踪林酒吧,该酒吧老板叫任某,出于要求对其酒吧治安和检查方面的关照,先后12次在过节前共计送给我36000元,每次是3000元,钱都是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的,一般都是有信封装的,每次都是在没人见到的情况下送给我。具体节日为:2004、2005、2006、2007、2008、2009的春节和中秋节,12个节日共计36000元。
4、2005年至2009年,谢明责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治安管理、行业监管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共计收受鉴江酒家老板李某送的人民币25000元。
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鉴江酒家分店和鉴江商务酒店的法人代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在我经营鉴江酒家分店、鉴江商务酒店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时任城南派出所所长谢明贵对我经营的两间酒店的关照和帮忙,我先后10次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合计送了25000元给谢明贵。我送钱的详细情况如下:约2004年中,我在光明路开了一间鉴江酒家分店,这间酒店属于城南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当时的所长是谢明贵,由于酒店行业在治安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都需要依靠派出所照顾才方便经营,出于这个原因,我从2005年春节起至2009年中秋,每个节日都给谢明贵送点钱,平时每个春节前我都是送3000元给谢明贵,中秋节就送2000元。2005、2006、2007、2008、2009年,共计5个春节和5个中秋节,一共10个节日我共计送了25000元给谢明贵,每次都是拿去谢名贵的办公室,钱一般都是用信封装的,我每次都是趁没有人见到的情况下送给他。我之所以送钱是为了和谢明贵搞好关系,得到他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在平时维持治安、安排民警巡逻以及日常酒店检查方面给予关照,让我的酒店都能顺利经营。我认为谢明贵对我还是有关照的,平时在治安、检查方面对我的酒店都好照顾。上述我送的25000元都是我平时经营所得,我和谢明贵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从来没有合伙做生意。
5、2005年至2010年,谢明责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治安巡逻、行业检查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一次共计收受南湖宾馆老板杨某1送的人民币55000元。
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是高州市南湖第一宾馆、南湖宾馆和高州宾馆的老板。2005年至2010年期间,我因经营南湖宾馆的原因,为了得到时任城南派出所所长谢明贵的关照,先后11次送55000元给谢明贵。我送钱的详细情况如下:约2004年12月,我经营的高州市南湖宾馆开业,开业后不久,城南派出所的民警经常来我宾馆检查,有时谢明贵亲自带队,检查时,城南派出所的民警会将警车停在南湖宾馆的正门口,然后安排民警从宾馆一楼仔细搜查到顶楼,严重影响了宾馆的正常经营。为了能正常营业,避免派出所因检查给我宾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于是在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到城南派出所找到所长谢明贵。在谢明贵的办公室里,我对谢明贵说希望他能多关照一下我的宾馆,平时尽量少派民警来检查。然后我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装有5000元的信封送给谢明贵,谢明贵没说什么便收下了。后来,城南派出所的民警果然不再到我经营的宾馆检查了。自从这一次送钱后,我在接下来的每一个春节和中秋节都给谢明贵送5000元。自2005年起至2010年春节,前后共计6个春节、5个中秋节,11个节日我共计送了5.5万元给谢明贵,每次我都是送到他的办公室,都是趁没有人见到的情况下交给谢明贵,包装一般都是用信封。我之所以送钱是为了和谢明贵搞好关系,得到他对我经营的高州市南湖宾馆和高州宾馆的关照和帮忙,让我的宾馆能顺利经营。谢明贵对我是有所关照的,我送钱给谢明贵之后,谢明贵极少派人来我宾馆检查了,生意也正常了许多。我送给谢明贵的5.5万元是我经营生意赚的钱,我和谢明贵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从来没有合伙做生意。
6、2005年至2010年,谢明贵在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治安巡逻、出警处理警情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一次共计收受高州市佳惠商场老板陈某1送的人民币22000元和3000元购物卡。
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高州市佳惠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2010年期间,我为了得到时任城南派出所所长谢明贵对我经营佳惠商场文明路店的关照和帮忙,先后11次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送钱和购物卡(券)给谢明贵。我共送了22000元人民币和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券),详细情况如下:2004年底,我在高州市文明路的佳惠商场文明路店开业,该店属于城南派出所管辖范围,当时谢明贵是所长,我为了在治安以及打击偷盗方面得到谢明贵的照顾,自2005年春节起至2010年春节,在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前,我都会送2000元现金给谢明贵,每次都是拿去谢明贵的办公室给他,钱都是用信封装的,一般都是趁没人见到的情况下拿给他。此外,在这期间的每个春节,除了送2000元现金外,我还另外送500元佳惠商场购物卡给谢明贵,中秋节就不再另外送卡了。一开始我送的是佳惠商场的购物券,但后来佳惠商场将购物券改为购物卡后,我便送购物卡,我忘记是何时开始送购物卡了,但购物券和购物卡都是价值500元,可以在佳惠商场购买价值500元的商品。我之所以送钱给谢明贵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谢明贵对我是有关照的,我开业期间,谢明贵能安排民警在我商场维持秩序和周边巡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发生小偷盗窃事件的时候,谢明贵又能及时安排民警到现场帮忙处理,让我的商场顺利经营。上述我送给谢明贵共22000元现金是我经商所得,价值3000元购物卡(券)是我公司发行的,属于我个人财产。我和谢明贵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也从来没有合伙做生意。
创设了风险,风险就是风险,总有一天会显现。然而,承受风险的代价巨大。
整体看来,这是一桩亏本买卖。其实,从一开始伸手,便已失足湿鞋。
但是往往诱惑是难抵的。从烟酒、再到金钱,越陷越深。如果谢明贵安守本职,过一个相当不错的日子是没问题的。诱惑总归诱惑。
平平淡淡的日子,挺好。殊不知,我们貌似平淡无奇生活正是别人羡慕的呢,至少有自由,心理、身体的自由。
为心安,一起开心吧!
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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