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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

作者: 思蜀 | 来源:发表于2018-01-19 16:22 被阅读10次
    新法简介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该《解释》核心内容有三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

    1,本《解释》目的

    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解释》的内容

    本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形成的方式,即在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下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原则上来说,只有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负债原因来讲,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其他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消极财产(也就是债务)的处理。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或者虽然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其他债务,比如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这些债务即使没有经过双方签字,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其他的一方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且未经双方共同签字,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从举证层面来讲,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若是由于日常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则当然属于共同债务,无须债权人特别举证;若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债务,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不能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恰恰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综述

    本《解释》告诉我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互为代理,可以独自处分财产,属于无须证明的共同债务;如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则夫妻一方要对外举债,则必须共同签字或者经另一方及时事后追认,否则只能认定为一方债务。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对于超出日常生活的债务,若属于双方举债,则应及时让负债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样便可减少事后纷争,更好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共债共签原则是本《解释》的一大特色,它既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又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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