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于欢”案

作者: 4cbc09dc55f9 | 来源:发表于2017-06-09 00:06 被阅读140次
也谈“于欢”案

一、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于欢和杜志浩两家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二、二审概况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认为一审公诉、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甚至是构成特殊防卫。法院 :基本认同检察院,认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山东高院二审中的三方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改判轻刑,是必然的。

三、案件分析

案件焦点:于欢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

1、法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结合本案

罪名认定: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对案情的描述,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在罪名上认定为故意伤害是没有问题的。

在量刑上:一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而不考虑防卫行为,是欠妥当的,导致量刑畸重。二审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认为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于欢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及母亲的人身利益,符合《刑法》中规定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其次,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害部位为被害人的重要部位即肝脏,刺伤深度为15厘米,最后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摘自一审判决书内容),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是防卫过当。

最后,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要小,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本案所造成的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结果,免除处罚显然不现实,减轻处罚当是二审应有的选择。

四、司法实践数据

晚上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故意伤害案件裁判文书总数560947件,其中一审、二审的判决文书总数为330168件。通过运用某平台推出的检索系统,在这些搜索案件中,辩护人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为辩护点的数量为3799件。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仅为75件。其中认定防卫过当减轻处罚,最后刑期在5年以下的仅为40%不到。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作用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直不可小觑,山东高院法院是会基于“同案同判”作出裁决,还是会突破现有判决而树立新的“判例”,目前没人敢给予答复,但我认为,舆论监督司法固然没错,但不可绑架审判,舆论的监督应该给司法裁判权应有的空间,使得法院更好的行使审判独立权,既公正的审理案件又维护了法律权威,以期达到司法公平正义之目的,对该案结果,个人做不成熟预测:最终刑期在7年左右实刑(纯属个人瞎猜)。最终结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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