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夏邑学生殴打当年老师案暂时落下帷幕,被诉人常某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半。常某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此案在全国引起巨大议论,除了法庭对常某的量刑引起争议外,老师该不该拥有惩戒权、惩戒权的边际界定这个老问题又因为此案引发了新一轮的舆论发酵!
赤箭认为,作为管理者,作为责任人,作为教书育人的主体,学校和老师理所当然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
接受教育的学生,从幼儿园到大学,年龄几岁到二十几岁,认知能力、是非观念、自控能力都处在启蒙期和塑造期,不可避免会出现种种不当和违规行为,而正面的疏导、教育也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所以适当的惩戒是必须的。
但,惩戒的出发点,是爱!不是泄愤和出气!惩戒要具有教育性,而不是要学生恐惧和羞辱!一个人,哪怕是儿童,乃至于动物,都能本能地感知到来自对方的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感知到的是善意,即使过度,也能接受,甚至心怀感激。如果感知到的是恶意,那将适得其反,必将怀恨在心,乃至终生不能释怀。
单纯的惩戒很难达成目的,缺乏正面的感化和疏导,惩戒可能只会收获到不满和对抗!
惩戒更不等同于体罚。学校和教师屡屡纠结于惩戒权问题,其实这决然是个伪命题。惩戒权一向没有受到限制,受到限制的是体罚权!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是非常科学的法律条文。其一,如果法律允许体罚,那么体罚的量度和边际怎么界定?可以扇耳光,扇多少下不违法?扇多大力度不违法?用木棒打、用钢筋打、用针刺违不违法?其二,如果法律允许体罚,出现打伤打残打死情况怎么处理?要知道一巴掌扇死人并不罕见,课本抽头也很难说不会致人死亡。其三,体罚不仅使人身体受损,也必然给受罚者带来深深的人格尊严的侮辱,这是不容置疑的,这就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
不要说不谙世事、身心稚嫩、只是偶尔调皮的学生,即使是十恶不赦的战俘和罪犯,法律也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如果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那教师犯错,学校是不是也可以对教师进行体罚?校领导犯错,教育局是不是也可以对校领导进行体罚?!
所以,对于惩戒权,学校和教师用不着争,法律和道义、责任可以保证赋予你,教育部日前也提出将保证教师亨有惩戒权。但惩戒权不是体罚权,不是使学生恐惧和屈辱。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公正、合情、合理、合法!
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
学校和教师,是专业的教育机构和责任人,不能光惦记着惩戒、体罚,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教研、教书育人工作中,提高自身修养,提升教学水平,将自己变得有德、有才、有趣,尽量以自己的魅力来征服学生,以正面疏导教育学生,而不是靠单纯的惩戒、体罚来处理学生!
如此,则纷争可息,矛盾可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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