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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告诉你的罗湖区醉驾判决「黄金规律」

没人告诉你的罗湖区醉驾判决「黄金规律」

作者: 布法时刻 | 来源:发表于2018-07-23 00:20 被阅读4次

    上周我们讨论了深圳醉驾的注意事项、各区的取保率和缓刑率等问题,本周就以罗湖区为例,进一步揭示罗湖醉驾判决的「黄金规律」(全篇数据均来自于无讼及判决裁判网公布的罗湖区 2016 至 2018 年的生效判决文书,因客观存在公布、统计不完全的情况,故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规律一:罗湖区取保率、缓刑率相对较高

    2016 年至 2018 年,罗湖区醉驾案件生效判决共 214 件,其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155 件,取保率为 72.4%,居于全市第三位;判决缓刑的为 128 件,缓刑率为 59.8%,居于全市第一位。

    规律二:罗湖区醉驾案件入刑起点低,判决刑期集中

    1. 判决中,血液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1.7 mg/100 ml。(2016)粤 0303 刑初 1020 号戴某危险驾驶案,判决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2. 判决中,血液酒精含量最高的为:342.36 mg/100 ml。(2017)粤 0303 刑初 276 号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3. 判决中,最重的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2016)粤 0303 刑初 2267 号谭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 268.63 mg/100 ml、发生交通事故、拒不配合交警处理。

    由此可知:

    1. 罗湖区醉驾起刑点比较低,符合醉驾标准的即可能入刑;
    2. 对于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或拒不配合调查的危险驾驶犯罪打击力度大;
    3. 量刑区间基本稳定在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之间。

    规律三:血液酒精含量 160 mg/100 ml 是「黄金分割线」

    • 血液酒精含量 100 mg/100 ml 以下的共 44 件,取保率为 97.7%;缓刑率 94.7%。
    • 血液酒精含量 100-150 mg/100 ml 的共 92 件,取保率为 98.9%;缓刑率为 93.5%。
    • 血液酒精含量 150-200 mg/100 ml 的共 52 件,取保率为 82.7%;缓刑率为 53.8%。
    • 血液酒精含量 200 mg/100 ml 以上的共 27 件,取保率为 74.1%;缓刑率为 3.7%。

    由此可知:

    1. 血液酒精含量 160 mg/100 ml 是一条黄金分割线,低于 160 mg/100 ml 的案件取保和缓刑几率非常高;
    2. 200 mg/100 ml 以上的案件取保和缓刑较困难,即使前期取保也可能被判实体刑而收监执行。

    规律四:交通事故后自首、赔偿、谅解作用大

    • 醉驾后出现交通事故的 33 件,取保率为 78.8%;缓刑率为 42.42%。
    • 判处缓刑的 14 起案件中,向对方支付赔偿的 13 件,占 92.9%;获得刑事谅解的 11 件,占 78.6%;自首的 2 件。

    由此可知:
    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积极赔偿、达成谅解,对取保和判缓很关键。

    规律五:对无证驾驶、拒不配合调查打击力度较大

    • 醉驾案件中出现无证驾驶情节的 4 件,取保率为 50%;缓刑率为 0。
    • 醉驾案件中出现拒不配合调查情节的 4 件,取保率为 25%;缓刑率为 0。

    由此可知:
    无证驾驶、拒不配合调查情节较严重,罗湖法院打击力度较大,应注意避免。

    规律六:罗湖法院醉驾案件办案法官集中,可能定期更换

    罗湖法院醉驾案件中,林根志法官办理 50.9%;郑小涛法官办理 21.5%;刘玉霞法官办理 13.6%;杨桂胜法官办理 8.4%;裴斐法官办理 2.8%。五名法官已占到全部办案数量的 97.2%。

    2016 年,醉驾案件主要由林根志、郑小涛法官审理;2017年主要由刘玉霞、杨桂胜法官办理。

    规律七:不同法官的判决习惯略有区别

    1. 缓刑率不同
    • 林根志法官判决缓刑率为 77.1%;
    • 郑小涛法官判决缓刑率为 69.6%。
    • 刘玉霞法官判决缓刑率为 68.9%;
    • 杨桂胜法官判决缓刑率为 83.4%;
    • 裴斐法官判决缓刑率为 66.7%。
    1. 判决习惯不同
    • 林根志、刘玉霞法官判决案件中,较多为拘一缓三,占到其判决的 80.5%;
    • 郑小涛法官较多为拘二缓四、六,占到其判决的 56.5%。

    如血液酒精含量同样为 98、99 mg/100 ml,有坦白情节的醉驾案件,林根志法官判决为拘一缓三,见(2016)粤 0303 刑初 1071 号龙某危险驾驶案;刘玉霞法官判决为拘一缓三,见(2017)粤 0303 刑初 279 号罗某危险驾驶案;郑小涛法官判决为拘二缓四,见(2016)粤 0303 刑初 1047 号李某危险驾驶案。

    1. 罚金刑不同

    判决罚金数额 5000 元的占到全部判决的 76.2%。

    2017 年判决罚金数额有了一定增长,杨桂胜法官的判决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如血液酒精含量 87.95 mg/100 ml,无其他情节的醉驾案件,判决罚金已达到 10000 元,见(2017)粤 0303 刑初 1190 号程某危险驾驶案。

    结语:鉴于 2018 年相关数据还在更新,将在之后进行补充和完善。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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