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方法在医学、法律之不同

作者: 岭南小于号 | 来源:发表于2019-02-09 09:47 被阅读75次

    思维方法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想法和看法是不一样。

    1、医学

            在西方,医学仍然保持着解析、以物体为目标的介入疗法,这在几千年前就已经很普遍了,找到令人感觉不适的部位或体液,然后进行切除或使之发生变化。

            在东方,医学十分强调整体疗法,直到现代才勉强接受了外科学或其他方式的大量介入。健康是体内力量平衡的结果,疾病是因为各种力量相互交错起作用的结果,必须用同样复杂的、主要是草药或预防药物的方法进行治疗。一直到19世纪解剖学才从西方传到东方。

    2、法律

          在西方,个体间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法律的对质来解决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正义原则的需要,对冲突的事实推断,要得出谁对谁错的结果。

          在东方,通过调解人解决冲突的可能性要大的多。解决冲突的目的就是使双方减少敌视,最终都做出让步并达成妥协。机动灵活广泛,关注事情的具体环境是明智的解决冲突的方式。

    紫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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