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卢梭
人是生来自由而平等的,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政府只是这个集合体事物的执行者,并不拥有主权,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资格推翻它。
人是生来而自由的,却又无时不处在枷锁之中。人类向来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主宰,但事实上,他们比任何时候都要受奴役的多。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无法解释,但是可以解释出是如何合法化的。
1. 论最初的社会形态---家庭
2. 论最强者的权力---将强力转化为自己的权力,并将服从转化为别人的义务
3. 论奴隶制度---如果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获得生存的权力,从而成为别人的奴隶
4. 论必须追溯最初的契约---少数服从多数
5. 论社会契约---根本问题,怎样才能找到一种形式的联合:它能够用全体员工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力的同时,又可以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从于其它人,而是仅仅屈服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
6. 论主体权
7. 论公民社会
8. 论财产权
社会契约没有破话自然平等,相反,它把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而代之;从此,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如何不平等,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权利就拥有了完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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