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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汇编(一、增值税)

减税降费政策汇编(一、增值税)

作者: abd942692b79 | 来源:发表于2019-03-05 22:02 被阅读46次

减税降费是今年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以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 此处对 2016年至今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并将会不断更新。

1.增值税篇

1.1.降低增值税税率

【销售货物与劳务】1994年1月~2017年4月:17%/13%
【销售货物与劳务】2017年5月~ :16%/10%(农产品特别扣除除外)
【销售服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6年5月~ 2017年4月:17%/11%/6%
【销售服务】2017年5月~ :16%/10%/6%

1.1.0.原法定税率(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1.1.税率降低(2018年5月1日起)

1.1.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析】

  •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时代,增值税只对进口和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中一般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17%,低税率货物为13%。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税率仍然沿用,同时增加建筑业及房地产相关的税率为11%,另外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税率也为11%,其他原营业税服务税率为6%。
  • 2018年5月1日起,原17%和13%税率的货物降档改为16%和10%,原11%税率也将为10%,但同时保留深加工产品扣除农产品税率由13%降为12%。

1.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

【2万/月】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
【3万/月】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
【3万/月】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原营业税和增值税项目可分别享受3万/月,即最高可享受6万/月)
【10万/月】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
上述政策对个人出租不动产同样适用

1.2.0.原法定标准(2万/3万免征时期)

1.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1.2.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2.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2.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2.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2.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0.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2.1.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析】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一定销售额免征(相当于开票额度内免税),是从2013年8月开始,初始额度为每月2万,后自2014年10月提高到3万,2019年起提高至10万。
  • 但需要解释的是,过去3万时代的免征额,是可以同时享用营业税和增值税免征额度,也就是说最高可以实际享受6万的免征额(比如销售服务的同时销售商品)。而自2019年起,因为早已全面施行增值税改革,所以为全部合计为10万元免征政策。
    该政策同时惠及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不动产)

1.3.提高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3.0.原法定标准(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1.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3.0.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3.0.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1.3.1.提高小规模标准(2018年5月1日起)

1.3.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
  •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析】

  • 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需要达到500万元,才能被要求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未达到500万元销售额的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过去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的纳税人,50万或者80万的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就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相对比较不公平。
  • 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改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1.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转登记】法规规定(仍然有效)
【第一次开放转登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因: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上调)
【第二次开放转登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因: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标准上调)

1.4.0.原法定规定(不得转登记)(仍然有效)

1.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4.1.第一次开放转登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4.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
  •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1.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1.4.2.第二次开放转登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4.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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