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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发挥效力必须依赖于有效力的道德

道德发挥效力必须依赖于有效力的道德

作者: 田边的泰坦 | 来源:发表于2017-03-13 13:43 被阅读96次
    ——站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谈论道德或者在做合乎道德的事情,但是我们却不太明白道德究竟为何物,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中国,人们不是把道德理解成为外在的道德规范就是把它理解为内隐的个体德性,或者将其理解为上述二者的混合体,理解为人区别于禽兽的重要的价值表征。那么,道德效力到底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还是体现个体德性的行为的自治力、执行力,还是道德价值的指引力、赋予力?我不敢妄下结论,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的效力囊括上述几个方面,有效力的道德也必须以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体现个体德性的行为的自治力、执行力,道德价值的指引力、赋予力做担保。

    道德的效力。

    道德的效力是指向人的,因为道德是人的表征,道德之所以具有效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对自我价值——尊严的觉识以及社会秩序的需要。如何才能保证社会的优序良俗,如何才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自尊自爱与和谐相处?人类一直在摸索,在经历长期的历史变迁之后,人类与动物界彻底分离,逐渐认识到了自身的高贵,体悟到了道德的治世与自治功能,因此,道德慢慢地成为了社会秩序的保障与人类价值的标识。道德的效力也在实现治世与自治以保证社会秩序和自我价值—尊严的过程中以悄无声息的方式得以展现。因此,道德的效力不仅仅关涉到个体之自处,而且还涉及到所处的群体之和谐,不仅仅表现为外在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内在于个体的德性之自治力与执行力,而且还表现为道德价值的指引力与赋予力。可以说,道德本身已经蕴含了效力,但是这种效力不必然发生,因为道德要发生效力是需要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区分为有效力的道德与无效力的道德。

    有效力的道德。

    因为道德要发生效力需要条件,比如要有合理的道德规范,要有有德性的个体,要有良好的社会制度等。从应然角度看,道德本身蕴含着效力,但从实然角度看,道德的效力不一定就能够发挥出来,因为道德的效力得以发挥的上述条件不一定得到满足。当满足了道德发生效力所需要的条件,并且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道德效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上述道德称之为有效力的道德。我们期望的的道德应该是有效力的道德,而不是无效力的道德。无效力的道德不是道德本身的失灵就是道德运作的失败,从某种意义上看它只是一种徒有虚名的外在摆设,其存在或许比不存在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坏。有效力的道德则肯定了道德本身的存在意义和道德运作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而这种肯定必然是建立在实然层面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内在于个体的德性之自治力与执行力以及应然层面道德价值的指引力与赋予力的基础上的。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道德的效力与有效力的道德虽然侧重点不同——道德的效力,立足于道德而分析其效力;有效力的道德,以有无效力分析道德本身——但事实上都回答了同一个问题:道德的效力应该包括实然层面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内在于个体的德性之自治力与执行力以及应然层面道德价值的指引力与赋予力。换言之,道德效力的发挥必须依赖于有效力的道德,否则,道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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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斯多亚学派:著者似乎认为道德本身有应然的效力,但是只有当其“因时”发挥出来才是有效力的。而对前者的论证,过于抽象,道德主体可以指涉一个罗马市民,一个我国清代时期的官员,一个基督徒,一个现代的家庭主妇,一个饱受战火摧残的民族,一所大学,新道德产生,旧道德衰亡,道德可以处理人神关系、人和自身的关系、人和社会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道德效力也不一定就是如作者所说的那种起源,著者在此过于“独断”了;而对后者,有效力是指有实效,并且实效是通过道德规范、个体德性、道德价值指引实现的,但没如此这般有实效的道德体系就没有了效用了吗?它会是一个共同体文化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并继续发挥着或积极或消极的效用。综上,虽然著者作文不易,但望著者见谅的是,我仍然认为著者对这一问题下了一些基于个人偏见的定义,并有循环论证的嫌疑。
        田边的泰坦: @斯多亚学派 谢谢批评指正。文章纯属个人观点,望请各方大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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