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谈论道德或者在做合乎道德的事情,但是我们却不太明白道德究竟为何物,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中国,人们不是把道德理解成为外在的道德规范就是把它理解为内隐的个体德性,或者将其理解为上述二者的混合体,理解为人区别于禽兽的重要的价值表征。那么,道德效力到底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还是体现个体德性的行为的自治力、执行力,还是道德价值的指引力、赋予力?我不敢妄下结论,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的效力囊括上述几个方面,有效力的道德也必须以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体现个体德性的行为的自治力、执行力,道德价值的指引力、赋予力做担保。
道德的效力。
道德的效力是指向人的,因为道德是人的表征,道德之所以具有效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对自我价值——尊严的觉识以及社会秩序的需要。如何才能保证社会的优序良俗,如何才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自尊自爱与和谐相处?人类一直在摸索,在经历长期的历史变迁之后,人类与动物界彻底分离,逐渐认识到了自身的高贵,体悟到了道德的治世与自治功能,因此,道德慢慢地成为了社会秩序的保障与人类价值的标识。道德的效力也在实现治世与自治以保证社会秩序和自我价值—尊严的过程中以悄无声息的方式得以展现。因此,道德的效力不仅仅关涉到个体之自处,而且还涉及到所处的群体之和谐,不仅仅表现为外在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内在于个体的德性之自治力与执行力,而且还表现为道德价值的指引力与赋予力。可以说,道德本身已经蕴含了效力,但是这种效力不必然发生,因为道德要发生效力是需要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区分为有效力的道德与无效力的道德。
有效力的道德。
因为道德要发生效力需要条件,比如要有合理的道德规范,要有有德性的个体,要有良好的社会制度等。从应然角度看,道德本身蕴含着效力,但从实然角度看,道德的效力不一定就能够发挥出来,因为道德的效力得以发挥的上述条件不一定得到满足。当满足了道德发生效力所需要的条件,并且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道德效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上述道德称之为有效力的道德。我们期望的的道德应该是有效力的道德,而不是无效力的道德。无效力的道德不是道德本身的失灵就是道德运作的失败,从某种意义上看它只是一种徒有虚名的外在摆设,其存在或许比不存在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坏。有效力的道德则肯定了道德本身的存在意义和道德运作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而这种肯定必然是建立在实然层面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内在于个体的德性之自治力与执行力以及应然层面道德价值的指引力与赋予力的基础上的。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道德的效力与有效力的道德虽然侧重点不同——道德的效力,立足于道德而分析其效力;有效力的道德,以有无效力分析道德本身——但事实上都回答了同一个问题:道德的效力应该包括实然层面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内在于个体的德性之自治力与执行力以及应然层面道德价值的指引力与赋予力。换言之,道德效力的发挥必须依赖于有效力的道德,否则,道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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