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讲了道德效力之于人的存在的作用。作为人,必须从内心遵从道德效力的指向,只有如此,人才能称之为人。什么样的道德效力才是我们所期盼的道德效力呢?亦即理想中的道德效力该是什么样的?
今天,我尝试着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我认为理想中的道德效力从善恶之性质上看必须是求善抑恶的,从最终的目的上看必须以维护良好的共同体秩序和实现个体之完善为目标,而求善抑恶,维护良好的共同体秩序和实现个体之完善主要通过个体的有效自律与共同体之有效他律来实现。
理想中的道德效力须执著求善抑恶。谈及道德,我们无法搁置善恶二字,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关于道德的探究就是关于善恶问题的探究,因为道德探究或伦理学一定程度上就是关于善恶的学说,因此,在探究道德效力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悬隔善恶,相反,求善抑恶应该是理想中的道德效力所孜孜以求的。不管伦理学家、道德哲学家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以及研究路径和方法上有多大的分歧,有一个观点却是大家都一致认可的,那就是:道德应该是求善的,抑恶也是为了向善。不可否认,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恶,但是再多的恶也抑制不了人们的求善之心,伦理学家、道德哲学家不厌其烦地研究善恶,政治权力机构倾其气力宣传扬善弃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反反复复地谈论善恶并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践行善念……可以说这一切都是在一种强烈的求善情怀中发生、进行的。纵观中国哲学史,从孔夫子的“修己安人”(《论语·宪问》)到孟子的“人性本善”再到荀子的“化性起伪”(《荀子·性恶》),从儒家的修齐治平,到道家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再到释家的缘起性空、因果报应……求善、行善成为了中国古代先贤的基本追求。再看西方,从苏格拉底开始,人们就在不断地论述个体善(善与德性)与共同善(善与制度正义)、善与真美等等问题,西方学者想期望通过诸如上述问题的探究来寻找到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和一条可行的德性养成路径,本来就是在求善、行善。因此,在应然的视域下,道德是求善抑恶的,道德价值是求善理念的凝结,道德规范是求善行动的指导,道德行为或者活动则是求善的直接体现,因此,与道德体系直接相关的道德效力也应该是求善抑恶的。正是人们对道德的坚守,对善观念、善行为的执著追求,对恶念、恶性的深恶痛绝才真正地、深刻地体现了道德效力的力量。善,尤其是“至善”就像一盏耀眼的灯塔,始终在黑暗中指引人们前行,给予人们以信心、希望和力量,尽管我们很难达于“至善”,但我们心向往之,执著求之,这就是道德效力所在。
理想的道德效力须以维护共同体之秩序与实现个体之完善为鹄的。如果把道德效力所体现的善或者其所执著追求的善进行具体化和操作化,那么,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个体在自我层面的完善以及共同体良好秩序的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和共同体良好秩序的实现都离不开道德规范,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就理所当然地把道德等同于道德规范,进而把道德效力看成是道德规范的效力,这无疑是有失偏颇的。个体的完善和共同体秩序的维护的确主要依靠道德规范,但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规范。众所周知,人具有双重属性:人既是个体性的存在,同时人也是共同体或者社会的产物。因此,个体的完善与共同体良好秩序的实现是相互关联的,共同体秩序之优劣直接影响个体的完善,个体的完善程度也直接关乎共同体秩序的维护。道德是求善的,个体的完善和良好的共同体秩序这本身就是一种善,因此,道德是否有效,是否发挥了效力,从二者的实现程度中也可以做出判断。
理想中的道德效力须借助于有效的个体自律和共同体他律来达成。道德效力最终要落实,终归是无法离开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体的。道德价值理念如果不能够被共同体中的个体发自内心地认同,一种体现了一定道德价值和道德理念的道德规范如果不被共同体中的个体遵循并践行,那么,道德效力就无从谈起。从个体角度观之,道德效力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以道德体系为内容的各种理论、原则、观点、规范为共同体中的个体所普遍地接受和认可,亦即认同道德;另一方面是共同体中的个体要依照道德体系及其规范行为、实践,亦即践行道德理念和价值。以上两个方面既可以相互独立,也可以合为整体。某种道德价值、道德理念或道德规范为共同体中的个体成员所接受、认可,然后践行,无疑,此时道德效力已经产生;相反,个体成员通过实施遵循道德规范的行动来表示对其的接受、认可,这也表明道德效力产生了。当然,上述两个方面是有差异的:前者是个体成员在主动接受和认同道德理念、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按照道德行为、实践从而产生了效力;后者则是个体成员未必是以接受和认同道德价值、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为前提,而是迫于外在的强制或者强势而在事实上依据道德之要求去行为、实践,从而也产生了效力。换言之,只要行为个体践行道德,不管其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可以产生道德效力。因此,道德在个体层面要产生效力,可以借助个体的自律或者外在的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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