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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因新入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40、因新入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4-21 23:46 被阅读0次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新入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仍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以上规定可见,即便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先,只要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依法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三)入职一个月内的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样才能免于支付双倍工资。

    1、有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拒绝签订后,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上述两点须有证据证明。

    (四)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不属于上述情景。具体见41.

    二、案情

    梁某于2009年3月21日起入职一汽车维修中心从事喷漆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2月2日,梁某向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维修中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400元,仲裁委支持了梁某的请求。维修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梁某入职后,维修中心多次通知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本人拒不签订,过错在梁某,维修中心已尽到通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其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诉讼期间,维修中心提供了“通知”和“公告”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已通知梁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梁某的签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维修中心提供的“通知”和“公告”是照片,不能反映拍摄的时间、是否张贴及张贴的地点,其真实性难以确定,依法不予认定;且即使是小梁本人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修中心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终止与小梁的劳动关系,依法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遂支持了小梁的请求。(案例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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