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1712年——1778年),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精神领袖,欧洲启蒙运动中坚人物,西方启蒙“现代性”思想的杰出代表。
西方“现代性”思想源于文艺复兴,延续于16世纪宗教改革,完成于启蒙运动。尽管西方后现代文化对“现代性”价值颇多指责,但现代性思想毕竟引领欧美社会,走出中世纪,迈向理性、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功不可没。
“现代性”一词本是时髦、时尚之意,意谓文艺复兴以后欧洲出现的一些新元素,以区别于中世纪文化,如提倡个性解放,重视物质生活享受,反对宗教迷信,弘扬进化论等观念。
启蒙运动后,欧美发生资产阶级大革命(西方称自由民主革命),西方社会正式进入现代阶段。
启蒙“现代性”除了反对宗教迷信和教会腐败外,另一重点目标是批判中世纪封建社会和文化,建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新价值。启蒙思想家以英国洛克、德国康德、法国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他们的理论可称为哲学或社会学批判。
英国洛克是启蒙运动早期思想家(启蒙运动最早出现在英国),他较早提出天赋人权思想。
孟德斯鸠代表作是《论法的精神》。此文是西方古典法学经典文献之一,对卢梭思想影响很大,卢梭于《社会契约论》中多次提及孟德斯鸠(立法、司法、行政之三权分立)。
在启蒙思想家阵营中,卢梭的思想最为激进,富有革命色彩。正如民国学者梁启超所言:自此说一行(社会契约论),欧洲学界,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
在许多人眼里,卢梭的人格和思想复杂多变,是个谜一样的人物。
诸如:卢梭的思想博杂、超前,内含某些矛盾性。如他提倡理性主义,反对宗教愚昧;同时又否定科学、艺术,认为科学、艺术导致西方文明走向堕落(卢梭成名作《论科学和艺术》)。
卢梭既是启蒙“现代性”精神领袖,同时又是欧洲浪漫主义开拓者,两种相对气质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在卢梭时代并无第二人。
卢梭反对教会专制,但并不否定上帝。卢梭认为,人类所犯罪过和上帝无关,完全是人类自身原因。这种看法和好友伏尔泰恰恰相反。
伏尔泰坚信,上帝对于人类所犯罪过,同样负有部分责任(两人观点分歧最终导致友谊破裂)。卢梭的宗教观更近于康德,是西方道德神学的重要代表。
再者,卢梭个人生活曲折、离奇,富有传奇色彩,给后人留下诸多话柄,这也是卢梭人格惹人争议的一面。
卢梭在自传体名著《忏悔录》中,详细叙述了自己的人生经历。他坦承,自己幼年做学徒时,经常偷窃(偷工匠师傅的东西以表达不满);在意大利都灵流浪时,曾向外人暴露屁股;有时他还喜欢撒谎等等。卢梭这样解释写作《忏悔录》的目的:在上帝面前,袒露自己的灵魂,向世人说明一切,看世上是否还有比他更善良的人。
综观卢梭一生,有两件事最让卢梭尴尬不已:一是他和华伦夫人的不伦之恋(两人身份不同,彼此互称“妈妈”和“孩子”,1733年),二是卢梭把五个亲生孩子送至孤儿院。
卢梭的一生充满争议,思想也有不少矛盾性,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启了西方现代性文明,意义重大。正如德国歌德对卢梭的评价: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欧洲中世纪),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现代文明)。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古典政治学经典文献之一,此著作发表于于1762年,规模不算大,文字简约,但义理深刻,思想晦涩,系统阐述了卢梭的政治理想。《社会契约论》的核心问题可概括为:如何在现代公民社会实现个人平等与自由?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主旨是:
一,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契约产生的条件。
卢梭前后期思想有明显变化。在早期论文《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对人类自然状态颇为欣赏。
他说,早期人类的性情简单、质朴,少私寡欲,人和人的关系依赖自然感情维系——自爱之心、怜悯之心;私有制出现后,人和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平等。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人在原始状态下的自由是自然自由,自然自由以身体能力为界限,既不稳定,又充满危险。原因在于,单个自然人的身体能力差异很大,强者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拥有的自由较多;弱者难以保护自己,拥有的自由较少。这是自然自由的局限性。
卢梭认为,人的自然状态看似自由平等,实则生存能力有限,活动范围小,处处充满风险;如果单个人联合起来,组成政治共同体,才能提高生存能力,方能拥有真正的自由。这种政治共同体,希腊人称为“城邦”,罗马人称为“共和国”;新的社会自由和法律、道德自由由此产生。卢梭认为,这是人类生存的理想状态。
卢梭提出“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思想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古已有之。
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人类天生是一种政治性动物,拥有追求城邦生活的天性;只有在城邦生活中,人的社会属性才得以完善。
亚里斯多德用手和身体的例子解释个人和城邦的关系:一只手和身体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拿取”的目的,一旦离开身体(全体),手的“拿取”功能就会消失。
卢梭持同样看法。他说,人天生具有群体属性,有一种渴望群体生活的需求;通过建立政治共同体,群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得以产生,社会、法律自由才能出现。
《社会契约论》第一章阐述了社会契约的内涵。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指所有参与共同体的人员,通过自愿协商方式达成普遍一致:以“公意”和法律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公意”是共同体之最高权威,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人民)。
换言之,从公民的意志层面看,社会契约叫“公意”;从政治法层面看叫“主权”;从共同体成员层面看称为“主权者”(人民)。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是全体公民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公共意志”的最高体现;“公意”代表“公共利益”,“公意”的人格化是普遍”大我“,是主权者意志。这是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核心要义。
卢梭认为,唯有主权者(人民)有资格制定和通过法律,法律是主权者“公意”的表现,是公民社会的行为规范。卢梭的契约论观点,内涵深刻,意义重大,既包含自由、平等意识,又直接针对封建贵族社会,为后来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第一,社会契约的建立不是依靠暴力,而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和普遍认同。这是平等、自由“权利”观的社会基础。
卢梭认为,“权利”观念源自共同体的“公意”,源自法律契约,而非专制暴力,卢梭把矛头指向法国君主专制和贵族特权。
14世纪后的法国是君主专制政体,整个法国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是资产阶级和农民(农工商贸)。其中,第一、第二等级拥有政治权利,第三等级不仅在经济上遭受盘剥,在政治上亦无权无势。
法国曾在1356年——1358年(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实行君主立宪。1356年国王约翰召集“三级会议”,三级会议主持政府事务。1357年皇太子查理被迫签署大法令,法国处于国王和三级会议联合统治之下。1358年查理五世废除大法令,重拾地方集会制度,三级会议召开次数越来越少,权力逐渐枯竭,法国宪政的火花被彻底扑灭。
《社会契约论》开篇第一句即指向君主专制制度: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批判封建不平等社会关系,希望共同体成员人人平等,自由表达公共意见,以契约法律治理社会,这是卢梭追求的政治理想。
第二,社会契约既体现公共意志,又体现个人意愿,是人的个体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权利”、“义务”观念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卢梭认为,“契约”是自愿达成的公共意愿,内含个人意志,社会契约不含暴力,体现为个人和共同体的一致;社会公意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维护个人权益——法律人权;据此,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义务”关系才能够成立。这是近代西方“权利”、“义务”思想的重要来源。
所谓“权利”是指个人基本权益(所有权),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或暴力统治下,人的权利缺乏法律(公意)保障,义务也是被迫的,缺少平等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在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得到其他共同体成员的认可与尊重,这便是社会公意的巨大力量。
与此同时,每位公民的权利既然依赖于政治共同体,全体公民自然有义务遵守公共法律,维护共同体统一,这是“义务”观念产生的社会基础。卢梭认为,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暴力,而是社会契约。
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来源,卢梭受到亚里斯多德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权利的基础不是强权,而是正义(城邦生活)。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的天性,具有普遍性,即天赋人权。
三,人的能力与德性只有在契约社会才能得到提升。
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德性,个体生活受本能驱使,生存能力有限;一旦结成政治共同体,人和人之间建立社会契约,人的德性和能力将会出现新变化,这是“文明”人类产生的重要标志。
例如在共同体中,公民不仅关注自身权利,同时还要尊重法律,顾及他人利益,这是理性和美德产生的社会根源。
正如卢梭所言:在由自然状态转入到公民国家状态的过程中,人类的生存状态发生了醒目的变化——正义代替了本能——他们的行动也就具有了从未有过的一种道德性。他的能力获得了激励和发展,他的视野变得非常开阔,他的情感也高尚起来(<社会契约论>第八章)。
在分析了社会契约产生的条件后,卢梭继续探讨了“主权”的性质、要求以及政府形式。
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的立法权属于全体公民,人民是主权者,人民的意志代表公意和法律;主权意志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主权者独立、公正、正确。
卢梭特别强调公意的独立性,认为公意须和特殊意志区别开来。在卢梭看来,特殊意志仅代表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相符合。他指出,公意和特殊意志时常不一致,即使偶尔出现一致,也是一种巧合。
他举例说,如果把普遍意志寄托于君主明日的意志,那岂不是一种非常荒谬的做法?
在卢梭看来,主权在民,共同体治理只能依据法律公意,不能寄希望于少数人之特殊意志(如法国君王)。这是西方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
卢梭的宪政理想和希腊、罗马历史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荷兰格劳修斯和法国孟德斯鸠的影响(如格劳修斯的自然法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卢梭非常熟悉希腊罗马史,对于罗马早期共和制度赞赏有加。在《社会契约论》后半部分,卢梭详细梳理了罗马共和制的种种特点,像库里亚大会、部族大会、平民大会、执政官和保民官选举制度等等。
在卢梭看来,罗马共和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政体制度,既包含契约精神,又具有现代意义。
卢梭认为,罗马的共和政体首先得益于罗马农民的道德品质。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自由公民,同时还是罗马士兵的主要来源。“农民”在罗马文化中不是贬义词,而是道德身份的象征(如公民意识、国家意识、牺牲精神)。
罗马农民构成了罗马部族大会或平民大会的核心力量,罗马人选举执政官或者制定法律,必须经过以农民为主体的公民大会的批准,卢梭说,这是罗马民主共和制的重要保证。
卢梭通过分析罗马政府形式,进一步强调了法定公民集会的重要意义。
在卢梭看来,罗马共同体公民根据法定日期,定期举行广场集会,既可以商议国家大事或审核法律,又可以监督政府职能,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
比如在公民集会上,罗马执政官只是大会的主持人,保民官是大会的召集者,罗马民众的公意才是决定国家大事的主权意志。
对于各种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国情选择合适政府,像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人口数量、财富多寡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政府形式并无绝对好坏之分。
比如,民主制一般适用于国土面积不大、人口较少、民风质朴的国家,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事实上很难实现。
相比较而言,卢梭似乎更欣赏贵族政体,即由少数财阀阶级统治的政府,这也是卢梭政治思想的局限性。
卢梭最为反感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制虽然效率较高,但很容易滑向暴政或独裁,而后两者是卢梭最痛恨的政府形式。
关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卢梭提出了基本法则:政府只是共同体法律的执行者,政府人员是行政管理者,专门负责执行公共法律;主权者(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两者属于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人民是委托者,政府是受托者,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人民可以根据法律改造政府(<社会契约论>第十八章)。
卢梭的政府论对法国大革命产生直接影响,如法国革命派(1789年)领袖罗伯斯比尔尊奉卢梭为精神导师,在大街上诵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总之,卢梭的启蒙思想激进而富有革命色彩,其《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启蒙精神重要代表;《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观点,已被写进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成为西方国家制定法律和组建政府的指导思想。
结尾不妨用一句话概括卢梭思想的精华:唯有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人们才能实现社会、法律、道德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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