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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大众误解的法律术语TOP10

那些被大众误解的法律术语TOP10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6-03-31 09:15 被阅读181次

    来源:律事通

    作为法律人,每天都会和各种人打交道,其中有一部分是没怎么接触过法律知识的人群,这时候就需要向他们解释那些法律知识。而有一些基础的法律术语,超基础,超日常的那种,却存在着普遍的理解误区,而且是本末倒置人面马身的误区,就好像你看到了一朵玫瑰花,旁边有个人大喊着“哇塞好鲜艳的狗尾巴草啊!”。如果可以我也想转头对着那个人大喊:“哇塞会说话的兔子耶!”

    那么今天呢,我们就来片面地、局部地、不完整地归纳一下那些被大众普遍误解的法律术语TOP10。

    TOP 1、父债子还

    误区:上一辈的债务理应由下一辈共同承担。

    正解:现代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概念,父亲和孩子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除非父亲死亡后,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则要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还款以实际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所以影视剧里那些父亲欠了钱,直接把人家女儿绑回去赎债的,根本就是找借口。明明就是觊觎人家姑娘的美貌了。)

    TOP 2、妇女

    误区:未婚女性or处女。

    正解:法律中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均统称为妇女。

    (每天望着那些身长七尺已经奔三的女人还哭着喊着要过女生节,小编都非常嫌弃,好意思过女生节么?小编可跟她们不一样,小编是过六一儿童节的。)

    TOP 3、私生子

    误区:法律不承认的,上不了户口的。(Orz,大家都是小孩,小孩何苦为难小孩。不是孩子的错啊)

    正解: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

    TO 4、无期徒刑

    误区:在监狱里过一辈子,一直关到老死。(我们是一个充满人文主义关怀的社会,要给人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好嘛)

    正解:剥夺罪犯自由,表现得好都会减刑,羁押期限不少于13年,基本不会关一辈子。

    TOP 5、轻伤

    误区:擦破点儿皮、留点儿血、掉了几根头发。(你这是缺钙吧旁友)

    正解:造成了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这样不太直观,我们举两个例子,像颅骨单纯性骨折;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功能;鼻骨粉碎性骨折这些都属于轻伤

    (天呐再也不敢随便说自己受伤了,吓得小编赶紧和狗打了场架压压惊)

    TOP 6、合同

    误区:合同就是必须要在纸上签字才有效。

    正解: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口头的协议也算是合同哦!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会成为呈堂证供”←感觉自己帅帅哒!)

    TOP 7、监狱and看守所

    误区:监狱=看守所

    正解:看守所用来关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监狱是关押已经被判刑的罪犯。

    (据说监狱里过的比看守所舒服多了?没有没有不是在唆使你去监狱啦。)

    TOP 8、死缓

    误区:先缓一缓再执行死刑。(缓一缓的意义在哪里啦!监狱今天三八节放假不上班么!还是法警饭吃太饱了要先去消化一下啦?)

    正解:给死刑犯一个不死的机会。两年没有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年后减为25年有期。

    TOP 9、背书

    误区: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君不见……打住!这是法律课不是汉语课啦!

    正解: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是背面的纸据,不是朗读并背诵全文哦!)

    TOP 10、紧急避险

    误区:面前的这把刀距离我喉咙只有0.01公分,但是四分之一柱香之后,这把刀的主人将倒在地上。因为在这紧急情况下,我迫不得已,只好出手制服。(咦,这个情况有点眼熟啊,这不是正当防卫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傻傻分不清楚~)

    正解: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比如张三开车为了躲避行人,撞坏了路边商店,这个就称为紧急避险)

    读完被误解的法律术语TOP10,有没有当初你也误解过,最后学到这个知识才恍然大悟,“啊!原来是这个意思啊~”。如果你也有曾经误解过的法律知识,欢迎在下面留言。法学文化博大精深,还需细细钻研呀,毕竟法律里的专业术语实在是太多啦!

    最后我们赶个时髦,放个彩蛋~(前方高能出没请注意,嘴皮子不顺溜的请撤离,虐到自己小编概不负责ㄟ(▔ ,▔)ㄏ)

    还记得读书时背的“复代理人”的定义么?我们来复习一下:

    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应等于或小于代理人的代理权,否则超出部分为无权代理。

    (看完这段话小编表示已经快要不认识代理这两个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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