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 17 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 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 17 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 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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