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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市“烟台海参”“烟台鲍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
近日,从烟台市水产研究所了解到,为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特制订了《烟台海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烟台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根据《规则》要求,烟台市水产研究所是“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使用“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经烟台市水产研究所审核批准方可使用。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终于可以通过流程申请获得“烟台海参”“烟台鲍鱼”的合法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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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烟台海参”“烟台鲍鱼”声誉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近日,“烟台海参”“烟台鲍鱼”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成为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产品原产地域范围: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海阳市、莱阳市、长岛县等11个县、市、区。申请使用“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应向烟台市水产研究所递交“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申请表,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相关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缴纳使用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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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烟台市水产研究所批准,擅自在包装上使用与“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烟台市水产研究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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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链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本文作者:王浩为高级工商管理师、跨界创客、资深策划人、欣润百草莱阳慈梨膏联合创始人、中国地理标志文化产业的发起人与倡导者、“走遍中国发现地标”中国地理标志产业文化推广活动发起人、万慧智库研究院地理标志委员会副主任、致邦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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