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言新说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能否要求其加速到期并承担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能否要求其加速到期并承担股东出资责任?

作者: 万育绪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4-15 23:46 被阅读3次

    作者:万育绪 律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正,修改和完善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旨在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尊重公司自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出资方式上采用认缴资本制,取消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在限定年限内足额出资之规定;注册资本取消最低限额;简化登记程序等。

    根据我过现行《公司法》规定,我国采用的是公司认缴资本制,即赋予股东在认缴出资额和实缴时间上极大的自由。很多股东因此认缴了巨额的注册资本,同时约定了超长的实缴期限。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难以为继,甚至关门跑路,在此情况下是否碍于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无法强制执行,进而无法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宣告加速到期呢?如果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呢?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至今仍未形成统一意见。

    一、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

    (1) 若A公司在起诉B公司的同时,也起诉B公司股东,要求该股东在全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能否被法院支持?

    (2) 若A公司仅起诉了B公司,没有将其股东同时列为被告,该案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后,A公司又申请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3)若A公司仅起诉了B公司,没有将其股东同时列为被告,该案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后,A公司又起诉B公司股东,要求其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其实上述同时指向的是同一个法律问题,即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又并未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概念及类型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又称出资追缴制度,是指在认缴资本制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得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在其未缴出资限额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付款义务,而不受约定实缴出资期限限制的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破产清算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2)非破产清算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3)公司存续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三、司法实践中几种情况的法律援引

    然而针对上述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A公司常常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作为法律依据:“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法律依据:“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两个条文的字面表述可以看出,适用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那如果还没到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属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四、对此重要问题,现行法规没有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三种学理上的争议。

    1.否定说。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不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理由是:(1)按照文意理解,“未履行出资义务”必然以“已到出资期限”为前提。(2)在其他法规条文中,如果立法者认为“未到期也应出资”,则会有非常明确的表述,故不应当对上述两个条文进行随意地扩大解释。(3)若发现公司股份认缴期限超长,而公司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则债权人可通过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连带承担债务,进而实现债权。

    2. 肯定说。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仍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理由是:(1)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不能让注册资本认缴制成为股东拖延债务的挡箭牌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2)若仅规定只有在公司解散和破产时才适用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则是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这与公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本意不符。(3)股东在章程中认缴出资的行为,本身就是为债权提供担保。当公司无力清偿期债务时,股东即应在认缴范围内替代清偿,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初衷。(4)公司章程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仅在公司内部或股东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5)若股东签署了期限超长的出资协议,协议双方极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利用法律规则损害公司潜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进而被主张约定无效。

    3.折中说。一般情形下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特殊情形除外。特殊情形是指因债权人对其成为公司债权人无法预期和拒绝,不应要求其了解公司信用信息并承受知悉该信息后风险自担的义务,所以,其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则不能直接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

    五、司法裁判的结果不一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不同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也不一致,主要又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种意见占绝大多数,在非破产、非解散的情形下,全国各地法院基本全都不支持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请求,关于具体理由,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判决如下:主要裁判理由有:(1)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司自行公示的年度报告显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还未到期,其出资义务尚未达到履行条件,不应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2)由于公司还未进入解散或者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3)股东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公示了认缴资本的实缴时间,债权人在此情况下与公司交易,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实缴时间尚未到期的实际情况,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又要求股东提前到资,构成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违反,不具有正当性。

    2. 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要的裁判理由有:(1)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应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3)公司章程中载明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系公司及股东之间内部约定,公司的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晓,该约定不对债权人发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4)股东之间约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是一个期间的概念,而非一个时间点的概念,在该期间范围内,若公司无其他资产可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股东应负有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

    六、个人观点

    (一)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无统一观点,但作为律师在处理案件中仍应大胆亮明自己的主张。首先,我认为该问题作为司法实践的障碍出现,理应得到重视,至少提出问题,有利于促进司法部门尽快出台新的司法意见。其次,有利于审判人员充分发挥自己价值,在自由心证的历程中会或多或少偏向于债权人;最后,有利于牵出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恶意减少注册资本等类似于“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情形。

    (二)在个案中可借此尝试利用其他路径变相实现出资加速到期的目的。(1)行使撤销权。如股东签署了期限超长的出资协议,属于订约权之滥用,应予否定,其利用法律规则损害公司潜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可以主张撤销。(2)善于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义务人的公司资本构成中存在较大比例的较长缴纳期限的出资,而公司又明显欠缺交易偿债能力,就表明股东利用公司人格开展营业乃是欠缺诚意,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降低到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形式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的债权人。作为风险承受者的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主张否认公司人格,以矫正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资本认缴制的弊端。

    五、实务中给律师同行及客户的一些意见

    (1)实务中作为公司或股东的律师,应当建议其科学合理确定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和实缴时间。股东脱离实际认缴巨额注册资本,约定超长时间的实缴时间,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均有权向其主张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即便没有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实务中也有判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先例。

    (2)若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应当建议债权人不要迷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最新规定的“执转破”程序,书面申请企业破产,把握主动权;同时,在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从诉讼策略考虑,可以把公司和未出资的股东一并作为共同被告,以节约诉讼成本。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能否要求其加速到期并承担股东出资责任?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qqbmw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