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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的投诉和举报途径及其存在不足

违法广告的投诉和举报途径及其存在不足

作者: 万育绪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1-16 09:58 被阅读2次

万育绪律师,擅长中、高端民商事、刑事法律事务,将始终秉承“依法、诚信、专业、务实”的服务理念,以法律人的睿智和理性,为广大客户谋求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平与正义。联系电话:13771009369(微信同号)


作者:万育绪 律师

你是否还一直深受推销电话、短信、邮件的困扰?近年来,各类小贷公司的贷款电话、房产销售的推销电话、银行信用卡推销短信等出现乱象,大家纷纷表示都深受其害,接了是骚扰电话,不接又担心是什么重要电话,很是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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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很火的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平台,也未能处理很好的规避处理此种乱想。反倒出现很多市民举报垃圾短信自己手机号却被“拉黑”、被停机状况,银行、快递、外卖短信都遭屏蔽,短信息服务提供商或运营商要求举报人承诺再也不举报才解除“黑名单”, 此类新闻网上很多,其实笔者认为分析其原因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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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短信息服务提供商不负责任的操作导致用户收不到验证码。

(2)部分服务提供商惧怕考核,为降低投诉率采取不负责任做法。

(3)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受诉处理依赖或者说是受制于运营商。

一、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

花样繁多的推销电话和短信,的确给很多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还容易滋生盗取公民信息的土壤,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高发地带”。江苏省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对公众来说,无疑是好事,以后再受到广告骚扰,进一步有法可依。当然,要维护合法权益,除了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外,还需要监管部门的发力。《条例》强化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了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这一条例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推销电话等众多饱受诟病的广告乱象。主要修订内容为:

(1)弹窗广告应能一键关闭

当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付费搜索、推销电话、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让公众深感困扰。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擦边球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上网时满天飞的弹窗广告让人极为反感。条例就此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也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条例还规定,“骗点击”式的广告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付费条目“霸屏”网友搜索结果页面,近年来屡屡成为新闻热点。最终通过的条例中,针对性增加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本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链接广告的核对义务,要求“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3)发现违法广告怎么办

条例明确了两方面的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4)禁止保健品“软文”、“软广”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有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条例禁止“软文”“软广”,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同时,这些广告也不得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明确规定,保健品是不能加上国家级或者‘最优’等一些敏感的字眼,而且我们所有的保健品广告,不能盲目宣传某种成分,以及食品中的某种成分具有保健的功效。

(5)公益广告强行摊派不可取

广告业是市场化的行业,既要考虑消费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方。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条例还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6)明确排除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

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

可以说,修订后的《江苏省广告条例》是符合人心的,解决了绝大多数电话、手机及互联网行业是广告的诟病,那么问题来了,当出现这些情形时,监管部门是谁能?应如何去投诉或举报呢?

二、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能范围

根据《广告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条规定:“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无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至于“有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和解释。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以下广告监督管理职能:

(1)立法和法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受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委托起草广告法律、法规,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行政规章,制订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解释广告行政法规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照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受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委托起草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

(2)广告经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和批准广告经营的资格。审查批准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从事广告活动的资格,核定广告经营范围,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查各类临时性或特殊形成的广告活动的资格,核定广告经营范围,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3)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核查各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从业资格,经常性监督检查其广告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4)接受违法广告投诉,查处和复议广告违法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受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对违法广告的投诉,认为广告危害国家、社会公众时,可以先行做出停止发布的行政决定。对广告违法案件行使立案检查和行政罚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承担对广告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职能,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适用规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5)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研究制订广告业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广告行业组织。

三、违法广告的投诉和举报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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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53条规定了投诉和举报广告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即无论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应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应采用方便投诉、举报的原则。所以,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短信、微信、互联网、电话或者直接向当地工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15(当然部分地区已经整合到1234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随着网络多媒体时代的到来,投诉方式和途径也逐步增多,如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等等都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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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保护投诉人、举报人,鼓励社会监督,本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无论是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均应当为其保密。

当然,为保护投诉人、举报人,鼓励社会监督,本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无论是对违反本法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均应当为其保密。

但是,遗憾的是通过以上投诉途径和投诉平台进行的举报和投诉均需要满足3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具体名称、地址);

2.有具体的违法经营事实;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

所以,对于小贷公司的贷款电话、房产销售的推销电话、银行信用卡推销短信等还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管和投诉渠道,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各类投诉种类和投诉诉求的解决方法。当然,针对该部分在《江苏省广告条例》的实施、举报、投诉途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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