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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标准如何掌握

【律师实务】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标准如何掌握

作者: 万育绪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7-12-03 20:39 被阅读57次

       养老保险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年限为180个月这算为年限大致为15年。养老保险交的年限较多的在领取退休金时则可以多领取费用。养老保险的缴纳是允许间断性缴纳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单独办理养老保险需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纠纷比较常见。此类纠纷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留任而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即离职,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原用人单位仍予以继续留用,在留用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不在留用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主动辞职,此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是无论如何,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养老保险损失的标准如何计算,劳动者才能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社会保险是一个数字概念,并冠以货币单位,但是保险人必须以法定的计算规则去计算初应得的具体数额。在法定的计算规则中,保险待遇数额的大小又收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且不同项目的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也不一样。

通常情况下,制约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资。主要表现为:(1)职工个人月工资。职工在职期间的月工资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出其对社会的劳动贡献大小,常被作为计算各项保险待遇数额的基础,这里的月工资包括的项目来说,一般是指基本工资和缴费工资,或是职工本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当月的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定时期内的月平均工资。(2)单位月平均工资。这往往作为计算某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它是指职工所在单位在发生保险事故的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人均月工资。(3)社会月平均工资。它是指法定某个部门或者机构依法确定和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在一定期限内的月平均工资,为保障保险待遇免受物价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保险待遇项目有必要同社会月平均工资挂钩,随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而增长的正常增长机制。

2、工龄。工龄又称工作年限,严格意义上讲是劳动者从事法定社会职业以获取工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年限。工龄在法律上就一般工龄、连续工龄、缴费工龄之分,一般工龄是指劳动者从事有工资收入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全部年限;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工龄,包括本单位的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一般工龄中既包括连续工龄还包括非连续工龄。缴费工龄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已交保险费的工龄。在我国缴费工龄制度一般作为计算保险待遇的一种因素,是对劳动者的资历和过去劳动总量的确认。但是在“保险实际待遇数额=月工资×百分率”的公式中,工龄不会导致其中百分率的差别。

3、保险费。缴纳保险费是同享受保险待遇相对应的义务,因此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和年限对计算保险待遇所比照的月工资比例大小和月数多少有制约作用,缴费数额和年限与保险待遇水平成正比。在这里,保险数额是指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的总额,至于依法应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则是以其缴纳年限来制约保险待遇数额。

4、特殊贡献。为了鼓励职工多做贡献,基于有特殊贡献值公寓适当补偿,国家把职工个人的特殊贡献作为职工享受特殊保险待遇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规定,有特殊贡献的保险待遇高于同等条件下一般职工的保险待遇标准,通常按照贡献计算保险待遇数额的月工资的比例和约束,适当的提高和增加。

5、经济社会政策。社会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受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调节,在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起点水平和计算标准在不同的地区、行业、职业,单位职工的保险待遇水平差别都很大,往往要依据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变化而确定和调节。

以上是对社会保险影响的诸多因素,本文主要讲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因素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适用标准。

一、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因素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

2、缴费比例:该部分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3、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4、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缴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二、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公式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当然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三、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由此规定可知,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3、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四、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但鉴于社会保险损失核算的复杂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损失的确定标准和具体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全部损失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以养老保险为例,不同的劳动者根据各自的缴费情况养老金金额各有不同,在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很难核算养老金的金额。

作者:万育绪  律师     手机:1377100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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