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是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的通知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亦须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签订合同时间等内容。
一、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第59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58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进一步强调:“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二)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均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7.5.2 条亦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签订合同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0条亦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七、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
八、招标投标程序中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法律性质上,通说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依此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还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前段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围绕《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产生了巨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1.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招标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生效,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3.通过招标投标以及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要约和承诺方面已经达成一致,书面合同成立并生效;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已经成立书面合同并生效,但双方成立的是预约合同,违反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倾向性认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产生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书面合同的效力。并进一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要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无须通过引入预约合同理论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干预。至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属管理性、倡导性规定,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招标人、中标人未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一方亦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进行救济。"据此,有:
1.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条第1款)。
2.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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