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个贯穿于法学研究的始终,既初始又具有终级性的问题,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探究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的几点是,首先,法不等于法律,就像哈特所认为的那样,邪恶的法律依然是法律,但它不是法,也不具有法的效力;其次,“法是什么”所要解决的并非法的定义问题,而应该是法的本质问题,因为定义本身可能就会构成一种专断或者命令,只有跳出传统定义的怪圈才能够寻到出路;最后,时代发展极快,不同的社会背景及诉求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没有哪一个一成不变的理论可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因而理论是具有扩张性,是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基于此,现在普遍认为法是一种价值追求。具体而言,我认为法是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
一、法的价值追求之一:自由
正如康德所言,“人是目的本身”,大致意思就是“人本身是一切的最终目的,所有的一切都必须为这个目的服务,而不能把人当成动物、手段、工具一样对待。”[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页。]因而为什么要追求自由呢?原因也就在于此,即人是目的本身。纵观中外历史,无论是朝代更迭还是各项运动的兴起,其目的无一例外地都是为了自由。古有陈胜吴广为了生命自由揭竿起义,今有新中国为了经济自由改革开放;同样,西方也有为了思想自由而兴起启蒙运动……毫无疑问,自由是全世界所有人民的共同目的,是终其一生的价值追求。
然而我们需要如何才能实现自由,保障自由呢?在我看来,至少有两个基本前提,首先,自由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无平等不自由;其次,自由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如1789年《人权宣言》第四条之规定,“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二、法的价值追求之二:秩序
人一旦脱离社会,就可以获得绝对的自由与平等,但这真的是我们所追求的吗?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就曾说过:“人们不是生来就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但他们生来却是集体的一个成员,并且由于这个事实,他们有付出维持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一切义务。”[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3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人类是社会群居类动物,为了抵御自然与社会风险,降低成本损耗,需要借助群体的力量来生存、发展与竞争向上,因而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为了促进内部协调,确立安全预期,首先都需要在不断实践中构建一定的秩序来进行组织和保障[ 李杰豪著:《体系转型与规范重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页。]。
在这里,“秩序”应该涵盖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等多种公共利益。简而言之,也就是个人权利不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这种公共利益,即秩序,是维护个体权利、激发个体活力、保障社会安全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石。
“法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穷尽一生去追寻。现在至少在我看来,法就是要求我们秉持自由与秩序和谐统一的价值指引,综合均衡人的价值和国家的需求,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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