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松飚
道德是调节人与外界关系的非强制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这个外界,通常定义为人与人、人与社会,而我认为也包括人与自然(这一点在本文中不展开论述)。
不同社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一个社会通行的道德标准受主流价值观的支配,而主流价值观往往打着统治阶级的烙印。人们习惯以道德标准判定行为的善恶,却很少有人审视道德标准本身的善恶。
我在《善恶的悖论》中提出,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判定善恶,要以“天道人性”为标准,具体说:“质的标准是天性,天性无所谓善恶,合乎天性是善,违背天性即恶;量的标准是适中,适中无所谓善恶,趋于适中是善,偏离适中即恶。”以此标准检视道德的善恶,会发现有些通行的道德标准本身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违背了天道人性。
以两性关系为例,母系社会时期没有固定配偶,女性拥有决定性的选择权,男性处于被选择的地位,但也有接受多选的权利。进入男性主导的社会,开始出现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制,一妻多夫的现象也个别存在;同时有的婚姻可自主选择,有的却由他人包办。若以道德标准来衡量,每一种两性关系在它通行的时代都可能是“善”的。但是,跳出特定时代和社会,以“天道人性”来衡量两性关系的道德标准,它们本身却可能是不“善”的,亦即不道德的。
从人的天性来说,安全、独立、自由、平等、性爱等都是人类的共同诉求。一个人对异性的向往,包括喜欢、敬仰、爱慕等,若去除任何束缚,不可能是唯一的。一方面,构成喜欢、敬仰、爱慕等情感的要素是变动不居的,稳定只是相对的,变化却是绝对的,所以符合这些要素的对象也是变化的。另一方面,即使在构成喜欢、敬仰、爱慕等情感的要素相对稳定情况下,符合这些要素的对象也是不唯一的。因此,撇开特定时代和社会,剥夺任何一方自由选择权的两性关系都违背天道人性,都是不道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以限制两性关系自由选择权为前提的婚姻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一夫多妻制,只准男性多妻,却不准女性多偶,甚至剥夺了男女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而由父母或他人包办,无疑是不道德的。个别存在的一妻多夫现象,也许是一种自愿组合,不具备普遍性,不作讨论,但若作为一种制度,无疑也是不道德的。而最最通行、最最敏感、最最让人不敢质疑的一夫一妻制是否就符合天道人性,就是道德的呢?跳出特定时代和社会,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一夫一妻的婚姻以爱的唯一为前提才是道德的,而如前所述,一个人对异性的爱并不唯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既然如此,只有保障男女双方自由选择权利的两性关系,才符合天道人性,才是道德的。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束缚男女双方自由选择两性关系的一夫一妻制,以及当前为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夫妻应互相忠诚的道德标准?诸君别急,且听我慢慢道来。
如前所述,一夫一妻制不符合人类爱慕异性并不唯一的天性特点,却为什么成为当今社会两性关系的主流呢?这是人类发展阶段的局限,受制于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还不能保证人的天性自由。不妨大胆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物质生产完全社会化、足够满足人类需求并有健全的按需供给机制,我们还想不想要私有财产?如果有一天,人类的精神文明高度发展,每个人都结合兴趣和能力自愿、自觉地参与社会分工,从事必要的劳动,而社会已经高度组织化,老人、孩子交由集中供养,比我们一家一户自己赡养或扶养更好,我们还想不想要现在意义的家庭?我相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都是:不想!既不想要私有财产,也不想要现在意义上的家庭。那个时候,两性关系将进入合乎人性的自由选择的时代,将进入没有现在意义上的配偶和家庭的时代,当然男女双方自愿结成固定组合、恩爱一辈子也是自由选择的一种。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将不再是两性关系的主要组织形式,婚姻与夫妻的概念到那时将成为历史名词;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到那时也将不复存在,或者只是小众化的存在,而不是构成社会细胞的主流形式。
如此说来,我们如何看待当今为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夫妻应相互忠诚的道德标准呢?实际上,这一道德标准所遵循的并不是人类爱慕异性的天性特点,而主要是人类天性中对平等兼及安全的共同诉求。在人类社会从物质到精神都没有发展到能够保障两性关系自由选择的阶段,人类爱慕异性并不唯一的天性客观上受到限制,减弱了它在两性关系道德标准中的意义,所以在一夫一妻制仍是人类两性关系难以替代的主流形式的情况下,虽然夫妻相互忠诚的道德标准不符合人类爱慕异性并不唯一的天性特点,但它反映了人类关于平等以及安全的天性诉求,有其合理性,是现实条件下维护人类天性中平等以及安全诉求的“善”。因为一夫一妻的家庭构成与人类爱慕异性并不唯一的天性特点相矛盾,所以以出轨、离婚为主要形式的情感冲突在两性关系中不可避免地部分存在。虽然从人类爱慕异性并不唯一的天性特点出发,因为爱或性的相互吸引而结合并非是“恶”,但是由于出轨违背了人类关于平等以及安全的天性诉求,从这个意义说仍是“恶”。需要强调的是,一切不以爱或性的相互吸引为前提的两性关系,都是违反人性的“恶”,无论其表现形式为强奸、卖淫、婚外情、无爱婚姻或其他任何形式。
辨明两性关系道德标准的善恶,一是有助于人类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为此负起应有的责任,行善或者作恶,都要做个明白人,并且坦然承受相应的福报或后果。二是有助于人类从理性上探求解决情感矛盾的办法,在避恶从善与释放天性之间找到切点、实现平衡,减少内心冲突和纠结,化解由此引发的精神问题。
用我在《善恶的悖论》中提出的善恶标准来剖析其他过去或现在通行的道德标准,也一样能够获得超越常规而清晰合理的认知,读者诸君不妨一试。能够帮助读者更清醒地认知社会与自己,我想这就是写作本文的意义。
(2019/03/10—12于枕上和班上断续完成初稿)
续记:今晚看到一个帖子,配图说明婚姻制度将消亡,正好佐证了我这篇文章从理论上阐述的部分观点,特转链接北京离婚率48.3%揭示:婚姻制度即将消亡!——2019/03/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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