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法学思想

作者: 墨者永在行 | 来源:发表于2019-09-27 15:07 被阅读0次

    摘要:墨子是先秦时代伟大的思想家,创立了以“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明鬼”“节用”“节葬”“非命”“非乐”为核心的墨家学说。后世学者一般将墨子的这十大主张称为“墨学十论”。“墨学十论”是墨子针对当时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提出的救世方法,同时也是构建“天下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的理想。其“尚贤““尚同”学说已经具备了近似于现代国家组建的基本方式,其要求政府执政者忠信于民的政治伦理也和现代政治伦理相耦合,同时,墨子的思想中包含着深刻的法治思想,有待发掘。本文即对墨子法治思想的理解。

    关键词:墨子/法学/法治构建

    先秦时代,墨子所面对的是一个“国之与国之相攻,家之与家之相篡,人之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此则天下之害也”的社会秩序失常的天下乱世。民众饱受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的威胁,承受着“国家发政,夺民之用,废民之利”而导致的“居处之不安,食饭之不时,饥饱之不节,百姓之道疾病而死者,不可胜数。丧师多不可胜数,丧师尽不可胜计”的危害。因此,墨子不仅苦行救世,同时亦宣传其学说,“上说王公大人,下说匹夫徒步”,以期人们能够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墨子所构建的社会的基本特征是:1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2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3为政于国家者,情欲誉之审,赏罚之当,刑政之不过失。4举孝子而劝之事亲,尊贤良而劝之为善,发宪布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阻。若此,则乱者可使治,而危者可使安矣。5刑政治,万民和,国家富,财用足,百姓皆得暖衣饱食,便宁无忧。由此可见,在墨子看来,构建理想的社会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劝善、劝爱,使人们能从自己的内心以善爱待人;一是组建国家为政,通过刑政赏罚的手段来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能够使社会中个体的天资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对个体权益能够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文明社会其显著的特征即社会规则的建立以及对规则遵守,此即法治文明。

    墨子将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归结为“不相爱”和“无正长”,因此,墨子一方面劝善、劝爱,使人们认识到,消除乱世的方法应当首先从个人做起“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保持与他人良好的关系,以此能够“兼相爱,交相利”,从而互相成就,形成一个“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兼相爱”虽然并非不可企及,但是仍然会给人以实行起来不可能的感觉:情感往往带有主观性,一个人怎么会无缘无故的去爱其它人?实际上这种疑惑大可不必,“爱人如己”是主观的、主动的、积极的对兼爱的践行,并非像“挈太山越河、济而不能”,而做到与人为善取决于是否愿意。即便不愿意做到与人为善,仍然可以选择兼爱的另一面“兼者,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是兼爱的基本形式,只不过这是兼爱的消极的体现,所以,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要自己去做,兼爱就可以做到。

    另一方面,墨子倡导组建国家行政,“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靡分天下,设以为万诸侯国君,使从事乎一同其国之义”,从而达到“富其国家,众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的和谐社会。国家政府的组建的目的是“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也”,“万民有便利乎其为政长”。也就是说,在墨子看来,政府的组建是为了“除天下之害,兴天下之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之善。但是,这不等同于有了政府社会秩序就一定能够和谐稳定。一旦政府的执政者行政失度,反而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若立而为政乎国家,为民正长,赏誉不足以劝善,而刑罚不沮暴,则是不与乡吾本言“民始生未有正长之时”同乎?若有正长与无正长之时同,则此非所以治民一众之道”。所以墨子强调“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法仪,就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墨家是一个主张法治的学派,墨子的法治理念既是对“古之道术”的传承,也是匡扶时弊的方法,同时也是当代法治建设的基础之一。墨子的法治理念,主要集中在《法仪》一篇,且贯穿于墨学的整个思想体系之中。墨子的法治思想强调以人为本,倡导依法治国,主张刑罚适当的平等观、刑政观等。在墨子看来,法治既是对政府和执政者的权力的限制,又是政府和执政者行政的依据,同时又是提高执行能力和行政效率的方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国家的建立,执政者拥有绝对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律法往往都是“法自君出”,“法自君出”首先是“人治”,存在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的人。其次,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属于墨子批判的“恣己为政”,所以墨子提出“君不可以为法”“君不可修法”的主张,这是对君权的限制,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这是墨子的法治观念对人治观念的取代。

    墨子的法治观念不仅将权力关进了法律的笼子,同时对法律的制定原则也坚持民主。在墨子看来,法律制定的原则有两个:天理和民情。所谓天理,就是天道、天志,是自然运行的法则,“以磨为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为四时春秋冬夏,以纪纲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长遂五谷麻丝,使民得而财利之;列为山川溪谷,播赋百事,以临司民之善否”。自然法则的根本即兼爱“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墨子认为,天志是天下之明法,以天志为法的原则就像“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天之意不仅仅是“义之法”,也能够达成“善刑政”,所以应当“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意不可不顺”。由此可见,“天之爱民也厚”是墨子的天的哲学观——“天意即爱,爱即天理”,而法的制定的原则必然要遵循爱的原则——“法不仁,不可为法”。

    所谓民情,即“民若法”,指的是民众普遍认同的规则,这也是民主的体现。墨子认为,只有遵循以民众的意愿为法而行政“明于民之善非”,才能够行政赏罚适当“则国必治”,否则将“国众必乱”。在墨子的“三表法”之中,有两法都是以民为法,“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如何是“民若法”呢?墨子说“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私人财产不论多少,都不容侵犯,一旦有人侵犯他人的利益,民众都会反对,民众反对的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与被侵犯者有关系,而是众人都认同一个普遍的道理“亏人而自利”是不义的,这种被民众普遍认同的道理即民情,应当成为法的制定的原则。实际上这也是墨家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主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现代文明即私有产权保护文明。政府和国家的根本目的与重要任务就是保护国民私有产权不受侵害。所以“为政者”应当进到保护的责任。墨子为何要积极的强调私有产权不可侵犯呢?因为在墨子看来,人的生产生活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自然应当拥有其创造的价值。人创造的价值是维护人的生活的基本需要,墨子称之为“周生之本”,所以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亦是对人的保护。脱离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所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相反,还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比如,以前我国法律中有一条嫖宿幼女罪,立法者认为这是对幼女的保护,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要比强奸犯更重。然而在相关的犯罪事件中,这条法律倍受民众诟病,即便有人因为这条罪入刑,民众也并不满意,随后有关部门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所以墨子说,不能明民是非,即便依法进行赏罚,民众也不会认同,因此,天理人情是为立法原则。

    墨子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赏誉劝善,刑罚沮暴”,所以应当严格执法,“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在执政过程中,刑罚失度造成的损害,至少包括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和被刑罚人的冤屈,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而法治建设可以有效的规范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水平,使得刑罚适当。在《墨经》中,有一个理念,罪:犯禁也。不在禁,虽害无罪,殆姑。翻译成白话文,指的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不能从事的活动即犯罪,但是如果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便造成了伤害,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宁可姑息也不能滥用刑罚。这也就是通常讲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由此可见,墨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早倡导者。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社会法治文明的体现,是对人权保护的发展。如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刑罚失度的另一个原因即法律适用不当或错误,相似的犯罪行为,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在适用法律条文的时候,墨子认为应当遵循“法同观其同,法异观其宜”的原则,因为法律不可能俱细。规范执政和刑罚,不论是无罪推定还是遵循适用原则,其本质都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墨子的法治思想中,墨子认为“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由此可见,墨子并不反对死刑,并且将死刑看做终极的刑罚手段。《吕氏春秋》记载“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所以禁杀伤人也”,荀子认为这是“百王之所同也”。这种原始朴素的正义观、刑罚观,从产生之初就为“百王”和民众所认同。一个杀人者为自己所做出的事,应当承担怎样的一个责任?杀人后不再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杀人后理应承担的责任?或者通过监禁手段,使杀人者没有机会和条件再去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理应承担的责任?相较于被害者来说,监禁的方式是否与被害人的生命等值?作为人来说,生命应当是平等的,杀人者以命偿命是否才是对等的义务?

    有种观点认为,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然而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犯罪率降低也许只是一个假象:人之常情在于有所畏惧而不敢犯罪,“废死”为杀人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无论用多么残暴的手段,杀多少人,都不会受到死刑的处罚,这是保护杀人者而伤害被害人。按照“废死”者的逻辑,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废除所有法律上规定的罪名,是否等于社会上犯罪率为零?“废死”后,采取的基本是长期监禁的刑罚。长期监禁和死刑,哪个更残忍呢?“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不自由毋宁死”,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自由的生命比起死亡来说更加残忍?从这个层面来说,长期监禁未必就充满了仁慈。所以墨子说同样的刑罚既可以治世安民,又可能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也”,如果想要维护社会秩序,则要避免用刑不善“不杀不辜”,所以一旦涉及到要用刑罚,尤其是死刑时,更应当慎之又慎,这也是墨子虽然主张死刑,但更注重慎刑的法治思想。

    在墨子的法治思想中,法律不但应当以天理民情为本,也应当是公平、公正的和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为社会地位高和血亲关系,就可以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此才能“举公义而辟私怨”。墨子说:“亲而不善以得其罚者谁也?曰:若昔者伯鲧,帝之元子,废帝之德庸,既乃刑之于羽之郊,乃热照无有及也,帝亦不爱。则此亲而不善以得其罚者也”。“亲而不善以得其罚”彰显的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无论是谁,一旦突破了法律的约束,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权威就受到了挑战,失去法律权威的社会,最终会让整个社会限于混乱,人人自危。在墨子看来,这是仅次于战争对社会和民众造成的危害。所以,法的权威应当高于一切权力,法治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墨子的法治思想中,法不是执政者统治民众的工具,不以“防民”“备民”为目的,而是以自然法则为原则,以民众自由意志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为基础,用以维护整体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则,以保护社会全体人员的权利为根本目的。

    结语:墨子认为“人皆天臣”,生而平等;并且人先于国家存在“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国家的建立和社会秩序应当以民众的共识为基础,因为在墨子看来,世界上根本不会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哲人王,用来制定一套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让所有人去遵守,而是相信人们必定会在平等合作中,建立一套适合彼此共生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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