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律法律时事法律评论
一句“没毛病”,让自己和杀人犯画上了等号

一句“没毛病”,让自己和杀人犯画上了等号

作者: 5f21a99d655c | 来源:发表于2018-05-02 22:59 被阅读34次

    现在的时代是一个讯息飞速流传的年代,借助网络的力量,一个不经意的小谣言,可以通过网络的迅速传播,变成越看越真的故事。


    陕西米脂中学杀人一事引起全国轰动。然而,在网上流传的嫌疑人赵泽伟的照片却是错的!事实上,照片是薛峰,因为在微信群里得知杀人一事,说了一句口头禅“没毛病”,结果卷入了这场网络风暴。新闻中的薛峰可谓是十分的冤枉,仅仅因为自己的一句“没毛病”,导致自己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那些擅自传播谣言的媒体或者自媒体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分析,传播谣言的媒体构成侵犯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本案中,那些不明真相的媒体或者自媒体在擅自发布他人照片,配以相应文字,让普通大众以为图片中的人物即是杀人犯,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他的评价,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薛峰因众多媒体误传其照片在杀人犯事件中,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且现在每天都有众多的骚扰电话打来,严重干扰其薛峰的正常生活。具有相应的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广大媒体与自媒体的侵权行为-误发照片,产生了相应的损害后果-薛峰的社会评价降低、私生活受干扰,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先明确要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对于新闻媒体和部分自媒体,为了流量和人气,并不核实新闻的事实情况,连最简单的新闻配图都不进行核实,至少具有过失。此外,并不排除部分媒体故意为之。

    综上,部分媒体和自媒体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于网站,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薛峰已经通过相应的网站删除网贴,断开链接但网站拒不执行的,网站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本文不再论述。

    网络是把双刃剑,能够给人们带来便利,如果把控不住,也能带来巨大的危害,合理利用网络,不擅自传播谣言。

    这个时候,就能感觉到网络警察的存在了。受到网络暴力,尽快向网警报案,删除相关网贴,减少网贴的负面影响。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一句“没毛病”,让自己和杀人犯画上了等号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rnehr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