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心理辅导的4 个先决条件
我常会与同事或接受培训的参加者谈到我们在介入中有甚么不同的选择,而辅导或心理治疗一般都是大家会想到的其中一项选择,但是否所有服务使用者都合适以上述方法介入?我认为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条件。
案主当时的心理状态
在辅导的过程中案主避不了要描述自己的状况或回忆,当中有机会会提及自己的一些创伤,辅导员要考虑重提这些经历对案主可能出现的影响,案主现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可以承托。为方便了解,我们可用比例的概念去尝试说明,假设人生命经历的好坏之间有一个比率,5成好5成坏是合格的比率,如果一个人的生活经历到现在为止可说是7成好3成坏,那即使在辅导过程中重提一些不快经历会做成当事人心理上的负担,会跌破5成好坏这比例的机会率仍然不高,或辅导员仍有空间可观察当事人的变化,如在辅导的过程中发现案主有承托不了的可能性,就可调节治疗的步调或改变介入的方式。 但如果一开始接触时已发现案主的比率在5成好坏或更低的比率,那辅导就似乎不是介入最理想的选择。
案主能否与辅导员建立关系
在一般心理治疗成功因素的研究中,案主在治疗以外的转变为最重要的因素,占40%、其次重要的因素便是工作员与案主的关系,占30%。另外案主的正面期望及治疗师的技巧则各占15%。
所以从事心理治疗或辅导的同工都不能忽略与案主建立关系的重要性。 一般情况下,服务使用者与社工都可以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合作后建立起关系。但双方的个人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关系的建立,如其中一方因着个人经历特别讨厌某些人,进而在辅导未开始或初期把对那些人的感觉投射到工作员身上,那便可能会影响关系的建立。又如在精神康复服务中,没有特定对象之被迫害妄想患者在与工作员建立关系上也可能会有困难,因为工作员也可能成为妄想的对象。
案主是否自愿
引用寻解导向治疗(Solution Focused Therapy) 对与案主关系的描述,来见辅导员的人可分为过客,诉客及顾客。
过客本身没有诉求,来见辅导员是因为第三者的要求。被老师要求见社工,被法庭要求见心理辅导的人都属此类。 诉客则理解自己正面对一些困难,但他认为问题不在自己,所以要改变的都不是自己,所以辅导也无法开展。而顾客则是一方面认同有问题,也愿意改变。 在这情况下,辅导工作才有开展的基本条件。 除上述所说的关系形式之外,在工作中也会遇到只想与工作员闲聊的服务对象,我的理解是他们可能需要朋友多于辅导员。他们有需要,只是这需要不合适以辅导工作来满足。
案主的认知及语言能力
辅导的过程中很有机会需要案主回忆、思考、反思。而对话也有机会使用比喻、归纳等语言技巧,案主需要有一定的认知及语言能力才能参与当中,所以辅导员在考虑是否开展工作时,这也是要考虑的因素。
结语
辅导是助人工作中其中一项重要的介入手法,但进行介入时需要考虑案主的状态,工作才能有效推展,而社工也该注意,辅导是社工在众多介入选择中的其中一项,在遇到不合适以辅导介入的个案时,应积极考虑以其他手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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