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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

作者: 大智若愚的南方姑娘 | 来源:发表于2019-07-29 14:31 被阅读0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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