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种做法即干涉了辞职者的权利,也干涉了在职者的权利。
一个人在单位工作三年,多少和单位的几个同事有深深浅浅的交情。辞职了,他们是有私下交往的权利,这是辞职者和在职者共同拥有的权利,只要没有破坏单位利益,单位没权干涉。
人是辞职了,又不是犯错误被开除了,即使犯了错误被辞职,单位也没有权利! 这种人走茶凉的做法,有什么人情味!很多企业只是把以人为本写在企业手册里,装潢在墙上!
单位可以把辞职者从单位因工作建立的群里删除,无权让辞职者删除原来同事的微信,他们不是同事了,可以是普通认识的人,可以是朋友,他们有交往的权利。
再说微信本来就是个人性的联络工具!不是单位的座机电话传真等等联络工具。单位让辞职者删除同事微信,怎么保证同事删除了?难道去查同事的微信朋友名单?这可是严重干涉个人隐私、个人权利的行为。
任何人都工作过不止一个单位,通信录里、微信里少不了原来的同事,有些交情还很深,生活中还有来往,彼此必要时还能帮上忙。这种情况包括这个单位的领导!问问这单位的领导有没有原来单位老同事的电话和微信?
单位只能出于工作利益不受影响,从单位的工作群里删除辞职人员,人家个人之间的保持联络单位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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