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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阈下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

唯物史观视阈下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

作者: 小小小林林子 | 来源:发表于2023-04-04 22:04 被阅读0次

    20.1臧知非

    唯物史观

    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国有是核心特征,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地主与土地的权属关系属于占有权,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则是使用权,在封建社会内专制政府的所谓 ‘均田’不是别的,正是亚洲式专制政府把农民束缚于份地的、免除农村人口流亡的、土地皇族领有而给使用权于农民的封建所有制形式。


    秦汉

    土地处分权:具有等级性,具有支配和被支配性,国家处于支配地位,私人土地处分权处于国家的支配之下。

    赋役货币化:

    1. 秋收丰盈,官府收钱,农民卖粮纳钱,受谷贱伤农之害;青黄不接,官府征收实物,农民只好借钱买粮,陷入高利贷的陷阱。

    2. 至于交钱代役,地方官府、基层官吏,有着更大的裁量空间。

    自耕农经济: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如得不到官府的扶持,只有租佃地主的土地,甚至成为豪族的私附。而为保障税源,检括藏匿人户就成为各级官府重要的职责,自耕农经济的兴衰跟国家实力的消长相联系。

    魏晋

    均田制:

    1. 立法者心目中,均田制的核心是“均”,他们最在意的是通过均田令来调整土地占有结构和阶级关系,保障强大而稳定的赋役来源;

    2. 农民和地主最关心的是对土地实实在在的长期占有。

    还受问题:

    1. 桑田不还受:桑树成林通常要若干年,如果还受,全国各地必然经常有大量桑树遭砍伐,这绝对是对生产力的破坏。

    2. 露天麻田还受:露田上的庄稼一年可种几季,提供户调物品的麻田,麻是一年生植物,规定还受时间有利于保证农作物生长周期的完整性。

    政权与土地:每个朝代基本上都存在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交错、屯田制与郡县农民耕作并举的现象,但更多的还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与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之间的矛盾为主线。哪个政权对这一矛盾处理得当,哪个政权就有稳固的经济基础。

    隋唐

    一般百姓占有的土地来自继承或垦荒。随着垦荒扩展,百姓土地占有份额随之扩大,私有土地数量不断扩大,这也促成了自耕农、佃农总体数量不断增长。

    宋元

    不立田制:国家征税不是关心人户占有多少土地,而是关心占有土地者是否能按土地的实际占有额缴纳相应额度的赋税,土地兼并不会影响到封建国家土地税的征收,只是由 ‘舍地税人’转变为 ‘舍人税地’。

    不抑兼并:不抑土地所有权 (产权)的转移,抑兼并势力,宋代抑兼并的政策和措施是集秦汉以来抑兼并政策和措施之大成,即将秦汉以来的抑兼并的政策系统化、制度化、扩大化。

    阻碍:

    1. 社会流动日益的频繁

    2. 贫富相济思潮为富民 “兼并”辩护

    3. 官府的苛征

    4. 权贵势力膨胀

    明清

    图甲制:其中的户籍实质是一个土地赋税的登记单位,但是由特定的社会集团及其成员所掌握。

    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数字与土地信息,以及土地契约中据此记载的土地信息,是地方社会中多方协商的结果。

    胥吏包揽:赋税包揽和催征,为土地确权及土地交易提供信用与担保,是以契约合同形式结合而成的社会中间团体形态的课税客体。作为清代土地制度实践的一部分,整合了多层次的政治原则与社会秩序,使中央王朝汲取经济资源的需求与地方社会中有关土地登记、市场信用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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