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任意诉讼担当”时出现了一个全新的名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百度百科: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类似于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但是作用更像经纪人或者法律顾问,因为它有一个特别的权利——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暂时有两个疑问,网上都有答案嘿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一,这个集体组织都是由什么人组成的?
在条例中没有找到答案,不过按照一般协会的操作应该是:一个热心的相关领域的人士振臂一呼,几个相关的人云集响应,成了这么一个组织,有机构,有章程,会员们能是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们,作家啊,画家啊,音乐家啊等等,要交会费。组织成立后,聘用一些常设的工作人员,再聘用一些非常驻的知识产权的专家和律师。日常的活儿就是经纪人的活儿,帮忙签订合同,向使用者确定版权费之类的(瞎猜的)。等活来了,侵权啊纠纷啊,马上开动找律师行动。
第二,现实中一般叫什么名字?(如何成立?如何运作?)
好了,分门别类,都是以协会的名义出现。
从第四条至第六条可以看出来,虽然说是社会团体,但还是具有公权力性质和地位。它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要发许可证的。
好巧不巧,在百度上乱窜时看到一位知产律师写的文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文章一开头就和我的看法完全一致——“垄断”,哈哈(可参考:https://www.baidu.com/link?url=_Zao-obj9KyA81xOwc2W1zXGbZL7O40viicv10503NmfpL4gZk_jUSARBfkl15EX&wd=&eqid=ee06ba4800001387000000055f9639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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