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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是不能没有核心价值的。毋庸赘言,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归根结底就一句话:“为人民服务”!
为了不让这句话沦为假大空的谎言,必先细致地解决三个问题:“谁”为什么样的“人民”服什么样的“务”。
第一个问题:“为人民服务”之价值观的主体是谁?是党员干部吗?不,是“人民”自己。如果“人民”中之绝大多数人之价值观就是为自己争得更多的个人利益的话,则并非无个人利益诉求的党员干部有什么动力去为“人民”的私利服务呢?个人的私利总是相冲突的。党员干部有党员干部的私利,“人民”有“人民”的私利,当二者实际上发生了冲突,则“为人民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话。
那么,未必能放弃私利的“人民”又有什么样的理由和动力去为别的“人民”服务呢?这个问题必须引入到“存在论”的高度才能得到解答。一个人如果足以“大公无私”的话,必先有能力自感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感受恰恰相反,他们感受到的自己不过是这世界无足轻重的客体。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总有那么一小撮喜欢做人上人的人需要通过把绝大多数人贬低到无足轻重的地位,他们才能获得一种“存在感”。他们不遗余力地把他们编织出来的一种语言方式(“元叙事”)灌输进绝大多数人的脑袋、让绝大多数人相信自己的无足轻重乃是天经地义的。就拿“人力资源”这个词来说吧(由于这个词普遍使用,人们已经意识不到它暗含的邪恶因素了),它把人贬低成了一种不具有人格的“资源”,且让人们相信自己不过就是一种“资源”而已,从而让人们潜意识的承认自己的客体地位。一个“资源”的价值仅仅在于被利用,“资源”不具有主体意识,它不足以创造历史。当人被普遍地贬低为一种“资源”而成了历史的客体的话,人是没有力量“大公无私”的,人只能拼命守住自己随时会被他人拿走的私人利益。所以,要让“人民”足以“为人民服务”的话,必先唤回作为创造历史的“主人”的“人民”主体地位。当然,这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但值得追求。如果人自己都不把自己当主人的话,别人就一定会把你当奴才!用孟子的话讲,就叫做“清斯濯缨,浊斯濯足矣”。
第二个问题:谁是“人民”?不可否认,今天的“人民”已经分化为极端富有的阶级和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阶级。不同处境的人必有不同的诉求。为极端富有的“人民”服务绝不等于为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人民”服务。甚至于,为极端富有的“人民”服务就是对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人民”的剥夺。因此上,“为人民服务”的对象只能是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人民”而非极端富有的阶级。极端富有的阶级如果主动愿意让渡自己的富有给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人民”的话,他们是可以被划入“人民”的范畴的。可事实上恰恰相反,他们的存在感往往建立在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人民”的被剥夺之上,因此他们不能被算作“人民”。有人主张用“公民”这个概念置换“人民”这个概念。可“守法”的“公民”这个概念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极端富有的“公民”总会让法律对自己有利而非对贫穷的“公民”有利。这就是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所以“公民”这个概念除了掩饰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外没什么用处。
第三的问题:服什么样的“务”?在不太富有乃至贫穷的“人民”中,有着道德意识与受教育程度之差距,因而他们有着不同的需要。具有较强的道德意识且有着较高的受教育程度的人在吃得饱饭的前提之下更渴望的是公平正义和“存在”意义之实现,而具有较弱的道德意识且有着较低的受教育程度的人则更渴望改善生活品质。二者的需要都是天经地义地的。因此上,服什么样的“务”就有了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为“人民”创造物质财富,另一个层面就是为“人民”带去或求取公平正义以及“存在”意义。这个层面的“为人民服务”乃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不可推卸的“天命”。
综上所述,“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具有实际的意义的话,它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民”基于公平正义、“存在”意义以及改善生活等不同层次的需要的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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