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办公室听到一位代理人跟客户打电话,客户有既往病史,问能否买保险。代理人拍拍胸脯说:“没事的,只要过了两年就可以赔了。”我听了也是心慌慌了,那么带病投保两年后真的就一定能够赔吗?我们先来看《保险法》第十六条
重疾、医疗满2年,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赔偿吗?(重点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重点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重点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重疾、医疗满2年,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赔偿吗?(重点四)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为了便于说明,我把《保险法》是十六条分为四个重点,分项解读:
重点一,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人发现了投保人在故意未如实告知,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没有进行如实告知,可以提出解约合同。
重疾、医疗满2年,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赔偿吗?重点二,这一段中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三十天,另外一个是二年。
这里说明了对于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因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保险人在专业知识方面占有优势,所以更多的是让客户拥有更多的权利,理论上来说,对于平民大众来说就更加公平了,所以这样也就更加“平等”。
但是很多伙伴往往看到这里就结束了,其实后面还有两个重点。
重点三,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保险人能够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权力就会丧失。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在两年内知道了投保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的情况,怎么处理呢?其实这里就有很好的说明。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这种情况之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简单来说就是不赔也不退。从我的角度来理解就是对于“骗保”的一种惩罚吧。另外一种是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退还保费。简单来说就是不赔但退。这是一种保护客户无心之过所造成的损失。其实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投保人是故意行为,那么是要受到处罚的,但是如果投保人是过失行为,虽然有过错,但是值得同情。
重点四,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做“弃权和禁止反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放弃了权利就不能够再反悔了,这也是限制保险人的行为。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条规定,那么保险公司明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但是却假装不知道,那就会出现保险公司收着钱,到了发生保险事故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再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既然保险公司,你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默认放弃了合同中的权利,那么以后就不能够主张这个权利,也就不能再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来说事。
重疾、医疗满2年,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赔偿吗?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投保人、被保人如实告知,主张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定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已经存在了恶意行为,那么法律同样是不会支持的,一切为骗保而购买的保险的行为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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