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看,如何对付老赖?

作者: 山色归读 | 来源:发表于2019-06-19 00:07 被阅读0次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头脑发热,贸然借钱去营商、投资,失败后就一筹莫展,对债务置之不理;或者压根儿借钱之初就没打算理性运营,临了一拍屁股说钱亏损完了,实在无力还债;还有人针对依法判决应该履行的还债义务,狡辩说,“我实在没办法,还不了钱,要不你去告我、杀了我吧?”,“我下辈子给你做牛做马”等等。

    说白了,这些人都是以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耍无赖手段,民间称之为“老赖”。甚至有些人是有计划、有准备、有预谋地诈骗,“行借债之名,搞诈骗之实”。

    “老赖”们惯常采用的伎俩有:将自己名下财产悉数转到亲友名下;与老婆去婚姻登记机关签个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而离婚不离家;将房产、汽车等重要不动产转到儿子名下……这些都是当今中国典型的恶意逃废债务的方式。其打的小算盘就是用自己一时的困窘换取妻儿的富足,通过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废债务。等风头一过,自己照样吃香的、喝辣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被老赖所坑的人对他们义愤填膺,主张把老赖们抓起来坐牢,不还钱就蹲监狱,一万年不还就关一万年,恢复古时候恢复父债子还的做法,甚至主张采用非法制的极端手段找他们追债。这些想法或许可以理解,但毕竟缺乏法律依据,搞不好还把受害者变成违法者,使自己陷入被动。

    鉴于这类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光在我国,在世界各国也普遍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执行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归根到底,要依靠完善和强化法律的惩处机制,以达到威慑、吓阻的目的,比如说追究他们这种非法行为的罪责,以罪入刑。

    要想让老赖们以罪入刑,不是不可以。首先,依据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相关法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也就是说对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面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后返回的财产就是你的执行标的,并依法对恶意逃债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如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逃费债务,可以通过债权设立时间点、离婚时间点、财产权属变更时间点、强制执行申请时间点之间的前后顺序,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抗拒法院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安排的约定。

    对于现某些被执行人将房产、汽车等大额财产通过赠与、低价转让、名为买卖实为无偿赠与的方式,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申请人应尽量请求法院去调查被执行人子女的房产汽车等大额财产得来源、出资、权属取得时间等证据材料。如果能查清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执行人的上述转移行为,或者将被执行人子女追加为被执行人。

    由于公安、法院等公权机关有着天然的调查取证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争取执行法院及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当事人很可能需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仔细的、广泛的搜集能得到法院认可的确凿证据,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最终难逃法网。

    但是,上述这些追索手段工作耗时之长、精力之多、费用之高昂,不是普通人能承受的!需要强调的是,放款或者出借资金,是有风险的,可能面临各种损失。而且,如果申请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经营性出借(放款)的,或许涉嫌高利贷,法院未必会完全支持。以收益为目的的放款行为,做好风险管控才是根本。

    当然,我们也呼吁为维护社会诚信及法律尊严,国家应加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失信被执行老赖及连带担保人提升其违法成本。通过健全法院的联合惩戒失信机制,让各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终让老赖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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