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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最令人头大的财产分割:爸妈给我出资买的房要怎样分割?

离婚案件中最令人头大的财产分割:爸妈给我出资买的房要怎样分割?

作者: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12-14 09:38 被阅读2次

作者丨 杨正雄

房价已经成为亘在年轻人面前的大山,曾有金融界大佬说过要年轻人“掏空六个钱包”去买房。为了一堆钢筋混凝土要用两代人几乎一生的奋斗去换。这也反映出,房产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是一笔十分重要的资产。虽然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不动产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永远赶不上情节的曲折,也就是为什么离婚案件一旦涉及到房产的的处理就会变得非常复杂,因为房子几乎是整个家庭的全部资产。

尤其是现在,希望小年轻85后、90后自己一口气拿出钱来在北上广买一套商品房难度太高,这时,父母就会出来帮助孩子去买房,而几乎全部的问题都出在这个买房的过程中。

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规定是有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所办理的案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单凭解析三的法律条文也未必能捋清楚。而各种复杂情况,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判决。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情况一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但因为双方签署得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了权属进行了分配,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处分了房屋的产权,应当认定为离婚协议有效,房屋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处分。

司法案例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京0106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8.09.21

毕某与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财产602号房屋如何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的综合考虑,各考虑因素是彼此牵制的,一经达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毕某与孟某1在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正因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才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两份离婚协议书中均确认两人对602号房屋的协商意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孟某1称其购房款系其父母出资购买,虽购房款支付情况可能影响权属效力,但孟某1在两份离婚协议书均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故应按离婚协议履行。因两人未按离婚协议将诉争的602号房屋进行出售,现孟某1不同意将602号房屋进行出售,毕某要求对方一半房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本院确认602号房屋归孟某1所有,对于孟某1应给予毕某的折价款,本院结合双方协商的市场价值及出资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情况二

父母在一方婚前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该房屋在子女结婚前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在婚后参与了部分还贷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将自己的钱与房屋发生混同,此时,另一方就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司法案例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15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2017.12.29    

刘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1.定金2万元,由刘某支付徐京,孔某称2万元来源于孔某,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2万元定金认定为刘某支付;

2.首付款158000元,双方均认可2007年4月16日孔某向刘某转账58000元,故认定58000元由孔某出资,剩余10万元,双方均认可刘某曾向毕某借款10万元,且在(2013)大民初字第06436号庭审笔录中孔某认可刘某向孔某父母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但此时购房人未变更成孔某,在变更成孔某后,孔某父母未向刘某主张过债权,故该笔债权可以认定是孔某父母对孔某的赠与,故首付款收条虽载明是刘某支付,但实际出资均来源于孔某;

3.婚后偿还贷款217022.46元,刘某认可其中5万元为孔某还款,剩余款项中刘某主张其父母借款还贷款10万元、余款为双方共同还款,但对于刘某个人偿还10万元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采信。孔某称全部贷款均由其与父母偿还,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

4.双方均认可离婚后涉案房屋贷款由孔某偿还,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基于此,涉案房屋虽系孔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部分首付款,该房屋登记在孔某名下,但刘某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参与并部分出资,故涉案房屋归孔某所有,孔某对刘某出资部分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本院参照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涉案房屋市场总价,结合购房与结婚时间、双方的出资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确定孔某补偿刘某房屋折价款60万元。


情况三

以下这个案例,父母出资给子女建房,但婚后又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被法院认定为是赠与双方的财产。

司法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11民终105号    

裁判日期:2017.12.08    

邢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邢某于××××年××月××日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女邢可心,于××××年××月××日协议离婚,但对主要财产位于武穴刘大型垸296号房屋产权和育儿馆的股份没有进行分割处分。该房屋于2012年7月依法在房屋管理机关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2013年9月邢某与他人合伙创办《武穴麦咭育儿馆》缺少资金,将该房屋抵押给武穴市邮政银行贷款。协议离婚后张某依法起诉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育儿馆的股份进行分割处分。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对诉争的《武穴市房权武办字第××号房产证》房屋进行司法评估价值,净值为741900元,鉴定费为3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邢某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穴市房权武办字第××号房产证》行政登记,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鄂武穴行初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书,驳邢某的该项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张某与邢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否予以分割。

虽然涉案的武穴刘大型垸296号房屋(建筑面积263.34平方米)大部分邢某父母出资购建,但在2012年7月19日张与某邢某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由房屋管理机构颁发了《武穴市房权武办字第××号房产证》,确认该房屋张某和邢某同共有。上述行为可视为邢某父母将房产对张某和邢某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屋应属张某和邢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的几种情形都属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遭遇离婚时常会遇到的问题。因此,父母在为一方子女购房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 房屋购买的时间要特别注意,婚前与婚后购买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结果。

2. 明确赠与给一方子女的房产,要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能够办理公证则更加有效。

3. 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产权人十分重要,如果希望赠与给一方子女,那最好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4. 未出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的还贷方式同样重要,如发生混同则很有可能引发财产的损失甚至是继承纠纷。

5. 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对于明确房屋产权,避免发生纠纷非常有用。

6. 出资购房要留下相关凭证。

最后,抛开办理案件来讲,我们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天长地久,不要面临这些纠纷。但是,提前谈好所有的事情,做好相应的工作,其实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这段婚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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