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废除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
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
台院负责纠劾百官,审讯案件。殿院除负责百官上殿朝见皇帝的序列和班次,还必须在两京城内,“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不法之事。察院则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
唐代开始确立了对尚书六部的检察权,并加强了对礼仪、军队、治安、馆驿等的监察。在司法权方面,在加强监察的同时,通过“三司推事”等形式,取得了部分的司法审判权。
唐代的谏官组织比较完备,行使言事谏诤权的职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等,分属中书、门下两省。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个人生活都在谏官谏诤之列。
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
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隋唐五代时期,地方监察制度也比较完善。其中,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置司隶台和谒者台监察地方官吏。州郡刺史或太守虽保留持节之名,但不统领地方军事,只掌一州的行政与监察之权。
唐朝安史之乱前,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和使臣两大系统组成,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外,使臣系统演变为度支转运使、出使郎官、巡院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这个时期的中央监察制度,在政治生活中起到了打击贪污渎职、防范政治腐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制约君权,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维护最高统治者尊严等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对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弊端主要是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在监察体制上为地方监察官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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