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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中国旧社会时期的监察制度

说一说中国旧社会时期的监察制度

作者: 一帆风正 | 来源:发表于2022-02-20 16:22 被阅读0次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封建帝制的统治,民主共和的理念深入人心。

    民国初期,孙中山先生着眼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根基,融合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思想,最终在立法中确立、构筑了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从监察思想到立法形式均不同于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的监察模式。

    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经历了雏形期和成熟期两个时期。

    一是北洋政府时期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建设的雏形期。

    北洋政府时期,北京政府设置了平政院、肃政厅等监察机构,相继颁布了《平政院编制令》《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等对规范监察机构以及人员设置的监察法,还颁布了《纠弹法》和《纠弹事件审理执行令》,对官吏(包括不在职官员)的违宪违法事件、行贿受贿事件、营私舞弊事件、溺职殃民事件等进行纠弹。此外,还制定了《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对官吏枉法受赃行为进行严惩。

    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初步设立监察院,形成了与监察权独立相配套的建制,并制定了《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范监察机构设置以及监察人员组成、资格、职责的法律。此外,还颁布了《惩治官吏法》《兼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监察法制。

    二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建设的成熟期。

    南京政府构筑了严密监察法律体系,制定颁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弹劾法》《监察院组织法》《监察委员保障法》《监试法》《审计法》《监察使署组织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监察法律法规,并制定了《监察院统计室组织规程》《监察院统计室办事细则》《监察院审查规则》《监察委员审查室暂行办事细则》《监察院调查规则》《监察委员办公室办事细则》《监察院分层负责办事细则》《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监察使署办事通则》等一大批监察规程和规则,构筑起以监察法律法规为纲,以各类监察规程和规则为目的严密而完善的监察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南京政府拓展并规范了监察权。监察法赋予并确认了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职权范围,包括依法享有弹劾、纠举、建议、审计、调查、监试等职权,依法行使建言政事、纠劾官吏、监督司法、巡查政务、审计财务、考核人事等权力。相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监察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权融入了更多的民主、分权等现代化因素,权力的行使不仅有实体性的规范,也有程序性的规范。对于行使监察权的机关与人员不是无限制的开放性授权,而是制定法律法规以规范监察机关与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从而确保权力在既定范围框架内依法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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