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明朝的监察制度

作者: 一帆风正 | 来源:发表于2022-02-18 16:45 被阅读0次

    明代设都察院,职责是“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定位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御史和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负责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另设六科给事中,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两个机构不相统属,独立性强,且拥有特权。

    明代的监察官员职级不高,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较广,有弹劾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有考核权,会同吏部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考察,提出处理意见;有监督学术思想的职责;有充任言官的职责;有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的职责;有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职责。

    明代言官由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御史两大块构成。但明代的言官制度基本上未明确规定言官可针对皇帝进行劝谏、规劝、封驳和监察。这种言官制度具有既“专”又“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六科给事中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督,属于专业性督察;督察院御史则对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进行监察,属于通盘性监督。

    明代未设谏官(补阙、拾遗、谏议大夫),只设立了“监官”,由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御史两大块构成,监官主要是针对大臣百官的一种监察机构,是皇帝加强皇权、维护政权运转的一种工具。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明代达到了顶峰,形成了古代最完备、最严密的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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