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二审判决维持死刑之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出于对于张扣扣案件的关注,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晚什么时候做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然而我遍查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死刑复核的期限。只找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那么是不是可以将一年作为一个参考期限?
下午在办公室的时候,我和一个同事正在讨论对张扣扣案件的看法,另一个年龄比较大的同事过来,我表达了自己对张扣扣是否会被核准死刑的观点。该同事给我举出了邱兴华的例子,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我之所以会秉承这样的观点是因为我做过律师,被辩护人的观点影响了。 我坚持的观点是基于刑事法律技术层面,而她所举的邱兴华的例子是基于社会效果层面,我们说的根本不是一回事。
只懂业务不懂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注定干不好法律工作,因为法律调整的就是社会矛盾。但身为一个专业的刑事法律工作者,对于案件的考虑不应当从法律层面开始吗?如果一开始就将社会效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思维带入案件当中,是不是已经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脱离了案件事实。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张扣扣案件可以说是难得的教学案例,我甚至想给一些有志于法律工作的在校学生推荐一下,可以通过解剖张扣扣案来学习刑法及刑诉法。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按照整体业务能力来进行排序,法官是当之无愧的第一,第二是律师,第三是检察官。按理说,检察官应当排在律师前面,可实际情况是检察官确实不如律师。究其原因,检察官这个队伍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与律师差距比较大。
我曾经听一位年长的公诉人说在她年轻的时候和一些律师在业务上进行交流时很顺畅,可是多年之后,那些曾经和她一起交流业务的律师已经成为某个领域专家的时候,她还在原地踏步。她感觉那些律师有点看不起她。在我看来这种情况很正常。
抛却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强势地位,以理服人,以能力服人才是一个专业人士应有的态度。虽然我也是公诉人,但我非常不喜欢那些在法庭上以势压人的公诉人,那是一种专业上很无能的表现。
归根到底,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引领行动。保持学习热情,坚持不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是一个专业人士所应有的态度。活到老学到老,保持愚蠢保持饥饿。真正做到以能力说话,以业务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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