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告错被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所谓原告告错被告,是指原告所状告的被告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关系,而与本案有法律关系的则另有其人。
对这种情形,法院曾经有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种处理方法,其思维路径,源于原告主体资格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原告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的主体资格必须适格;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循着这样的裁判路径,既然原告有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那么被告也有主体资格不适格问题。因而,对原告告错被告的,也按主体资格失格处理,即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未涉及对被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因而认为,原告告错被告的情形,实为被告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属于实体问题,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应当依法作出实体判决,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一种处理方法,无疑是正错的,其在逻辑上精细而完美。但是,精细完美的逻辑,有时未必就一定能反映实质正义。
例一:原告告错被告,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纠纷属于实体争议,因而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原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例二:原告告错被告,经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申请再审,经上级法院经再审,裁定撤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两案有着共同的特征:第一,上级法院的纠错行为,体现了精细完美的逻辑理念;第二,原告经历由喜及悲的跌宕起伏,被结结实实地忽悠了一回。
因而,小编的看法是:精细的逻辑,如果与实质正义无关,则很难说是正错的逻辑,更不用说是完美的逻辑了;甚至,我们还可以说,精细的逻辑,如若不与实质正义相结合,则跟纠缠与愚昧处于同一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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