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观微评: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企业家常犯的一个罪名,据统计,在民营企业家常犯的罪名中,排第一位的就是这个罪名。
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重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删去了第二款:处死刑的条款。
3.最近的司法解释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一致了,判处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分别为5万,50万,250万。
4.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只要你实施了该行为,不论你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如何,一律定罪,极其严重。
5.为响应保护民营企业家,最近的最高法院的判例确定了两个原则:1.主观上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2.客观上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符合这俩个原则的,一律不构罪,不处罚(以前定罪处罚的自认倒霉了)。
6.从最科学的角度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具体危险犯,即你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客观有给国家税收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都构罪。如果说最新的司法判例确立了结果犯或目的犯的处罚原则,那么为了虚增业务额,代开发票,对开,环开,乃至虚开但对方没有实际抵扣的行为都可以不入罪(对于对方得到了虚开额,但没有来得及去抵扣,司法不入罪的可能性不大)
7.达观最近办了几个类似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很多人以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收的行为就不入罪,但达观以为,客观上得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了,给国家(另一个区域的地方财政)税收造成损失,还是应该构罪。只是,这种行为在特殊环境下,数额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为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可以不诉,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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